文章摘要 本公告由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旨在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原先仅适用于部分行业的加速折旧优惠,扩展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的界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并遵循未来分类标准更新后的衔接规则。对于公告发布前未享受该优惠的制造业企业,允许在后续月(季)度预缴申报或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享受。该政策有助于减轻制造业企业税负,促进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体现了税收优惠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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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该公告从何时起扩大加速折旧优惠适用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如何确定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若今后国家更新分类标准,则从其规定。
公告发布前未享受优惠的制造业企业可否补享?
可以,在公告发布后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或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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