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咨询:现在新公司法没有规定技术入股的上限了。我出资,还有一个人出技术。请问我该成立什么性质的公司?该如何控制技术外泄,总之应该怎样保证我的利益?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完全取消技术入股的上限,法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至于你的后一个问题,牵涉到的问题太复杂,可能在网上三句两句无法说清。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你们可以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技术出资的应当符合一个条件,即该项技术能够评估作价,并且可以转移给公司。因此,对于技术能力以及可能的将来的技术是不能作为出资的。技术作为出资的一部分,公司必须采取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咨询:现在新公司法没有规定技术入股的上限了。我出资,还有一个人出技术。请问我该成立什么性质的公司?该如何控制技术外泄,总之应该怎样保证我的利益?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完全取消技术入股的上限,法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至于你的后一个问题,牵涉到的问题太复杂,可能在网上三句两句无法说清。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你们可以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技术出资的应当符合一个条件,即该项技术能够评估作价,并且可以转移给公司。因此,对于技术能力以及可能的将来的技术是不能作为出资的。技术作为出资的一部分,公司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保密制度、不竞争协议等等以防止技术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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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2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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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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