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事与公司同类的经营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从事与公司同类经营引发的纠纷,结合实务案例分析了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主体、公司解散的条件以及股权清算的计价方式。核心法律要点包括: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普通股东不当然受此约束;若股东同时担任经理等高管职务,则其私下经营同类业务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需赔偿;解散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满足法定解散条件(如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权转让价格通常参照公司净资产协商确定,不包括预期收益。实务价值在于指导股东如何通过诉讼或股东会决议维护权益,以及大股东如何利用持股优势调整公司结构。

法律桥网友小马过河咨询:A、B、C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餐饮有限公司,股本结构为A占60%、B占25%、C占15%。公司以租赁经营为主,除少量汽车、电脑外,没有其他大宗固定资产。经过2年的经营,公司迅速壮大,现在公司已经发展到4家分店。A担任总经理,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由于开设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业务。B、C在南京的2年里,南京地区的业务一直是差强人意,没有什么新的进展。但是B、C却私下里与他人合作、合资在南京开设了数家独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开拓市场不利为由,将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关门。
B、C回来后与A谈判。声明反对A一股独大,要求召开股东会,执意要求公司继续在南京发展,并说如果公司不同意在南京发展,他们就要自行使用公司的品牌在南京发展。但是拒不承认他们在南京私下开拓的产业。请问律师先生:
1、B、C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如果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如何处理他们。
2、如果B、C执意要求拆分(解散)公司,法律是否支持?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对其进行股权清算)的话,是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总值进行划分还是按照最初注册资金进行划分,或者其他什么方法进行划分(请指明)。

广州甘律师解答:1、B、C私下与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的竞业禁止条款,是违法行为。如果证据确凿的,可以起诉B、C,其自营或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其行为有结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解散公司须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B、C的股权达不到数额,无法通过正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下去会重大损害股东的利益时,其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现有资产划分,或股东自行协商确定。

本案虽然A仍能凭借60%的持股优势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侧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础,对公司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个人认为,鉴于B、C的态度,或者A可和B、C协商,由A收购B、C的股权,重新登记公司为A的个人有限公司。

小马过河再咨询:按照现有资产清算,是否包括预期收益?因为公司是租赁经营,固定资产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较强。其实在这个问题上BC很有病,因为虽然说他们所占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红并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们主要是忙乎自己的产业了),但是他们却认为自己应该能够挣更多的钱。现在的问题是,如果A要求收购B、C的股份,他们也不愿意,因为每年毕竟有可观的分红,而且他们自己开的公司据说一直在惨淡经营(个别的赔钱),基本上是这边分红、那边赔钱。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如果公司不赚钱各股东尚能同舟共济或和平收场,如果公司有较大盈利,如果公司没有规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则反而容易引起股东间的纠纷。一般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处理,由于新公司法放开了对公司章程的约定范围,许多规则需要通过约定来解决,且合法的约定大于法定,由于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别的约定,故从法定的角度来分析。

针对你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负有忠诚勤勉及竞业禁止的义务,如有违反可以其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损失来主张赔偿,但实践中一般对此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解散公司分股东会决议解散及法定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由于对方股权比例不够,所以只要你不同意无法通过;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规定了几种情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点是公司法新增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审慎处理,需要对方举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

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一般参照公司净资产来确定,主要由双方协商。如果按净资产来计算的,不包括预期没有发生的收益。

公司毕竟需要各股东精诚合作才能顺畅运营的,如果对方愿意出让股权,建议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资人,不建议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一办理手续较为繁琐,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对其有特殊的严格要求,操作不当将给你带来不可预计的麻烦。如果对方不愿意出让股权的,你作为大股东,本身具有先天的优势,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结构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来间接达到重整公司的目标,呵呵此问题不便过于展开。供你参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同意上述两位律师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适用于股东。提问中的材料显示“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因此,竞业禁止义务是否适用于该两人则有待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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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私下从事同类经营是否违法?

股东私下从事与公司同类经营是否违法,关键在于该股东是否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定主体仅限于上述三类人员,普通股东并不当然负有此义务。如果股东仅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公司,即便其持股比例较高,法律也未禁止其另行经营同类业务,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特别约定。但若该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任命为分店经理、部门主管等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岗位,则其在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此义务的,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要求其将从事同类经营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该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还可主张损害赔偿。实务中,举证责任通常在公司一方,需要收集该股东在外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往来凭证、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其经营业务与本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此外,若该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资源用于其个人经营,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业秘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公司在章程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界定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并细化竞业禁止的具体要求,以增强约束力。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是否可行?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需区分两种情形:一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二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解散。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本案中,A持股60%,B与C合计持股40%,后两者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因此无法通过正常决议解散公司。若B、C执意要求解散,只能寻求司法解散。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严重困难”的认定非常严格,通常要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单纯因为股东之间意见不合、经营理念分歧或者大股东排挤小股东,一般不足以构成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B、C需要举证证明公司已陷入僵局,例如A滥用大股东地位拒绝召开股东会、拒绝分配利润、拒绝提供财务信息等情形,且这些情形已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优先考虑其他救济途径,如要求大股东以合理价格收购小股东股权、责令公司回购股份或进行调解,只有穷尽其他手段仍无法解决时,才可能判决解散。因此,小股东通过诉讼解散公司的难度较大,建议优先考虑协商股权转让或引入第三方调解。

股权清算如何计算价值?

股权清算或转让时的价值计算,法律并未规定统一标准,通常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参考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反映的是公司当前的账面价值,不包括预期收益或未来盈利能力。对于以租赁经营为主、固定资产较少但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净资产可能远低于公司的实际市场价值,因为盈利能力和品牌价值并未在账面上体现。因此,仅以净资产作为计价基础对出让方可能不公平。实务中,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协商定价,股东结合公司资产、盈利状况、发展前景、行业市盈率等因素自由约定;二是评估定价,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按未来预期收益折现)、市场法(参考同类公司交易价格)或资产基础法(按净资产加调整);三是按出资比例结合公司净资产计算,但需排除预期收益。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有特别约定,优先适用约定。法律并未规定必须包括预期收益,但若公司持续盈利且预期收益稳定,出让方可以主张在评估时适当考虑收益法因素。此外,若因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导致公司对其行使归入权或赔偿请求权,该部分债权也应纳入公司资产范围。建议各方在发生纠纷前,由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权退出的计价方法,或引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避免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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