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但这个具体的程序如何操作?即股东是向董事长提出这个提议吗?以什么形式提呢?股东提议后,董事会用不用开会再就此表决呢?如果不开会,那召集股东会的具体工作都是由董事长负责吗?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是以公司名义做出吗?
公司法里规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也不履行召集职责时,股东才可以自行召集,那如何证明董事会、监事会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呢?
如果股东越过了董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并且达成了符合法律要求的表决权的决议,那该决议会不会因为程序不合法(即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而无效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就本案的问题:若是定期会议的,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操作;若是临时会议的,则必须是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可提议召开。
操作方法上:首先应当向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建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向董事长递交意见。(注意:要求其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并在意见中阐明应当召开股东会的时间,若拒绝签收的,可以公证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届时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召开的,可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方法同上),监事会还是不召开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只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则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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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提议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书面文件应明确载明拟讨论的议题、建议的会议时间等核心内容。递交时务必要求董事会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若董事会拒绝签收,可采用公证送达、EMS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并保留完整的送达凭证,以证明已履行法定提议程序。其次,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在收到提议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召集会议,股东可转而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出同样书面提议,并同样保留送达凭证。最后,若监事会或监事亦未召集,股东方可依据法律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行召集前必须完成上述全部前置程序,否则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会议决议被撤销。此外,提议书应清晰记载股东持股比例,以证明其表决权达到法定门槛,并建议附上股权证明文件。整个过程中,时间节点的记录至关重要,建议股东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操作,避免程序遗漏。
如何证明董事会或监事会不作为?
证明董事会或监事会不作为是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关键前提,实务中主要通过证据链的完整构建来实现。具体方法包括:第一,保留书面提议的送达凭证,这是最基础的证据。股东向董事会递交书面提议时,要求对方签收并注明日期;若对方拒绝签收,则采用公证送达(由公证机构出具送达公证书)、邮政特快专递(保留邮寄底单和妥投记录)或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送达(保留公告版面原件)。第二,设定合理的等待期限。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等待天数,但实务中通常给予董事会或监事会15至30日的合理期间,该期间应从送达之日起计算,若超期仍未收到任何召集会议的通知或书面回复,即可认定其未履行召集职责。第三,收集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消极行为证据,例如通过函询方式要求其书面说明是否召集,若对方不予回应,该函件及送达记录亦可作为佐证。第四,若董事会或监事会曾召开会议但决议不召集,可请求其提供会议记录或决议文件,若拒绝提供,则可通过其他股东或其他途径获取间接证据。需要强调的是,股东自行召集时,应将这些证据作为会议通知的附件一并发送给全体股东,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前置程序的履行情况,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现行公司法的原则,如果股东在履行了向董事会提议、向监事会提议等全部前置程序后,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召集职责,股东依法自行召集并主持的股东会,其程序即视为合法,形成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直接跳级自行召集,则该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具体而言,法院审查时会重点核查以下要素:一是提议股东是否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权;二是是否以书面形式分别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过正式提议;三是是否保留了充分的送达及等待证据;四是自行召集的通知是否依法发送给全体股东,并给予了合理的会议准备时间;五是会议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决议通过比例是否符合章程及法律规定。实务中,股东自行召集的决议若被诉,法院会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前置程序证据链完整,且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通常认定有效。但需要注意,若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恶意制造董事会、监事会不作为(如故意在假期送达等),则可能影响效力认定。建议股东在自行召集前咨询专业律师,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操作,同时保留全部书面记录,必要时可申请法院或公证机构介入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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