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离职员工股权的规定是否合法?(2003)

文章摘要 问: 我曾是一上海公司的员工及股东,原公司规定员工离开公司必须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如果自由转让不成功,公司以该员工提出辞职日起半年前所有者权益的九折以现金方式暂收购,但目前我已离开工公司,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请教诸位大律师,公司的上述离职员工股份转让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如果符合公司法我给如何解决此问题。 答: 公司法对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限制,而对公司收购其股份却有严格的限制。你所述的情况往往适用于所谓“技术股”、“干股”等职工持股,非常普遍。我认为如果约定由其他股东收购,应无法律障碍,如果由公司收购,则程序比较复杂。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

问:

我曾是一上海公司的员工及股东,原公司规定员工离开公司必须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如果自由转让不成功,公司以该员工提出辞职日起半年前所有者权益的九折以现金方式暂收购,但目前我已离开工公司,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请教诸位大律师,公司的上述离职员工股份转让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如果符合公司法我给如何解决此问题。

答:

公司法对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无限制,而对公司收购其股份却有严格的限制。你所述的情况往往适用于所谓“技术股”、“干股”等职工持股,非常普遍。我认为如果约定由其他股东收购,应无法律障碍,如果由公司收购,则程序比较复杂。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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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6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强行要求离职员工转让股权的规定是否合法?

需区分收购主体。若规定由其他股东收购,通常有效,因为股东间股权转让不受限制。若规定由公司收购,则受《公司法》严格限制,须满足减资、员工持股等特定情形并履行决议程序,否则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无效。实践中法院可能认可基于章程或协议的约定,但公司直接收购程序复杂。

公司以半年前所有者权益九折的价格收购离职员工股权,是否合理?

价格是否合理取决于双方事先约定。若章程或协议明确采用该计价方式且员工知情同意,则通常有效。但若价格严重不公或存在欺诈、胁迫,可主张显失公平要求调整。建议对比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等,若有重大差异可协商或诉讼。

离职后公司拒不支付股权收购款,我该怎么办?

首先收集证据:章程、协议、离职证明、催收记录等。其次向公司书面催告,要求限期支付。若仍不付,可起诉至法院主张股权转让款或违约责任。注意诉讼时效三年。若公司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抗辩,可能影响诉求。建议委托律师分析合同效力,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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