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怎样对破产企业进行债务追偿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如何追讨未收货款的问题,系统梳理了破产债权实现的法律路径。核心要点包括:能否受偿取决于破产企业财产与债权总额的比例,有担保债权可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税款及普通破产债权。实务操作上,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法院公告,在申报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说明数额及担保情况并提交材料,逾期可在分配前补充申报。申报成功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裁定后,债权按清偿比例实现。文章为债权人提供了完整的维权流程指引。

问: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答: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您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的话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一般债权来说,其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除此之外,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还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因此,你们应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应当密切注意破产公告,及时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1-3个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当你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后,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至此,你们的债权才可能按清偿比例实现。(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对已申请破产企业能否讨回货款?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能否讨回货款取决于破产企业的实际偿还能力。根据破产法律的基本原则,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清偿,即债权人可获得的清偿比例等于破产财产总额与破产债权总额的比值。对于设有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这为有担保债权人提供了更强的保障。普通债权则属于第三顺位清偿,须在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保和税款之后。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文章中的情形是一家已申请破产的企业欠付货款,债权人询问追偿可能。依据法律,一般债权人能实现的清偿比例,取决于该企业总破产财产在扣除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税款后还有多少余额。若企业财产极少而债务庞大,普通债权人可能只能获得极低比例的清偿,甚至无法受偿。文章还提到债权申报期限为法院确定的1至3个月,逾期未申报仍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这些程序性细节直接影响追偿结果。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债权人应在得知企业破产后立即行动,首先确认自己是否收到书面通知,若没有则须密切关注法院的破产公告,以免错过申报期。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明材料。建议在申报后主动跟进债权人会议和分配方案进展,同时评估是否有可主张的担保权利。若企业明显资不抵债,可考虑是否参与分配或通过其他方式降低损失,避免投入过高追偿成本。

如何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获得受偿的前提程序。根据破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通常为1至3个月)向其申报债权。申报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可能承担相应费用或程序上的不利后果。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文章具体描述了申报流程: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同时还会在受理后30日内于国家或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破产受理公告。对于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应当主动关注这些公告,及时在申报期内申报。例如,供货企业若未收到通知,可查阅法院公告,确认债权申报截止日和会议安排。申报后,债权人即被列入破产债权名单,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债权人务必保存好所有债权凭证,包括合同、发票、签收单、对账单、催收记录等,申报时完整提交。同时应准确填写债权数额和担保信息,避免因申报不实影响认定。申报后要密切关注债权人会议通知,积极参与对分配方案的讨论和表决。若错过申报期,应在财产最后分配前尽快补充申报,否则可能彻底丧失受偿机会。此外,注意识别破产程序是否可能存在违规操作,必要时可依法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体现了不同权利主体的受偿优先级。按照破产法律的一般规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费用,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费用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列入破产财产参与统一分配。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文章明确指出,一般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位列第三位,也就是最末位。这意味着对于没有担保的供应商货款而言,只有当破产财产顺利支付破产费用、职工费用和税款后仍有剩余,债权人才能按比例获得清偿。文章举例说明,债权人所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比,若企业资产状况恶劣,普通债权人可能仅获得极小比例的清偿。同时,破产费用通常先行扣除,这也进一步压缩了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金额。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债权人在追偿前应尽量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判断受偿可能性。若自身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应认识到清偿顺位靠后的现实,积极核实破产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有财产被不当剔除。若债权设有担保,则务必在申报时明确论证担保权利,争取对担保物行使别除权。同时,对于管理人编制的财产清单和分配方案,债权人应仔细审查,如发现漏列或少计财产,可依法提出异议。建议债权人综合评估成本与收益,合理决定是否深度参与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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