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在2000年与一位股东合伙设立了一家私营企业,我与他的出资比例各为80%与20%。公司营业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且双方之意见经常无法达成一致。我经再三考虑,现欲将公司关闭,但他持否定意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当采取什么办法尽快终止以上合伙企业,以避免更多的亏损?
答:
首先应当明确你们成立的企业究竟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因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有限公司的解散有着不同的规定。
如果是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因此,您可以依据上述两种情形主张解散合伙。如果您的合作伙伴仍然不同意解散,您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解散。
如果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需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您持有公司80%的股权,您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并进而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依法清算,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当然,如果您公司章程中规定解散公司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话,那么您也必须获得另一位股东的同意方可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我们建议:由于您公司股东人数少,您可以先与另一位股东进行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如果他坚持营业下去,也可以要求他受让您的股权。如果他不愿意受让您的股权,则可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解散公司。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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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意见不合能否直接解散公司?
需区分企业类型。合伙企业可因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解散;有限公司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通常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章程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持有80%股权能否单方决定解散公司?
一般可以,除非章程另有更高要求。公司法规定解散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80%已满足该条件,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吗?
不一定。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包括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等,若合伙人不同意,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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