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我与甲、乙两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餐饮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我本人出资10万元。现在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但是我们3人都认为公司还有发展前途,决定把公司继续办下去。可现在维持公司的运转需要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甲乙二人认为再次投入的资金应由我们3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来继续投入,也就是说我现在还需要再向公司投入1万元,可是我现在拿不出这笔钱。甲乙二人便说:“你可以把你的百分之十股份对外转让。”可是没有人愿意接受我的转让,甲乙二人也不愿意接受我的转让,如果接受也只能用极低的价格接受。甲乙二人说如果我不能继续投入,就将被视同为自愿退出公司,自动放弃原有的百分之十股份,他们二人会把我应当继续投入的资金补足,也同时享受我原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我和公司从此再没有任何关系。
请问:甲乙二人说得对吗?如果他们说得不对,为什么?这件事于法于理应当怎么办?
你的问题涉及公司法几个方面的规定。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从你公司的股权结构看,甲、乙二人持有公司90%的股份,股东会应当可以合法通过增资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增资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在这一点上,甲、乙二人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既然你也认为公司有发展前途,最好能设法筹集资金,完成增资,避免股份被稀释或者被收购。但是,如果你确实不愿意增资,或者无能力增资,而其他股东既不愿意认购应当由你增资的份额,也不愿意以公平价格收购你的股权,你还可以援引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请求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是这样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当然这应当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其程序也将比较复杂。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启动这一程序。(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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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能否强制股东增资?
股东会不能强制股东增资。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增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由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通过决议,通常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章程可约定更严格条件。然而,投资自愿原则是公司法的基石,多数股东不能以决议方式强迫少数股东出资。若增资决议已合法通过,同意增资的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但未同意增资的股东仅需承担不参与增资的后果,即其股权比例将因其他股东增资而被动稀释。实务中,为避免争议,股东会在制定增资方案时,应当明确未增资股东的处理方式,例如允许其他股东认购其应增资份额、以净资产或评估价值收购其股权,或通过减资程序退出。若多数股东强行剥夺未增资股东股权,则构成侵权行为,受害股东可主张决议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股东会无权强制股东增资,但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调整股权结构,前提是遵循自愿与公平原则。
未增资股东的股权是否会被自动剥夺?
未增资股东的股权不会被自动剥夺。股权基于股东出资而产生,属于股东固有的财产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如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除名、法院强制执行等)不得任意剥夺。公司增资时,若股东放弃或无力认购新增资本,其他股东认购相应份额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但未增资股东的出资额不变,导致其持股比例下降,即股权被稀释。这种稀释属于合法商业后果,但股东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及按稀释后比例享有的权益,如分红权、表决权(除非章程另有约定)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其他股东或公司无权单方面宣布其“自愿退出”或“放弃股权”。实务中,若其他股东以低价或拒绝收购等方式施压,未增资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要求以公平价格(如净资产评估值)转让股权,或请求公司回购。若公司长期经营困难且陷入僵局,未增资股东还可依据公司法规定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因此,股权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或股东自愿转让而消灭,不能因未增资而被剥夺。
股东无力增资时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股东无力增资时,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但需结合具体情况选择。第一,协商优先。股东可与其他股东协商,由其他股东认购其应增资份额,同时调整股权比例,或由其他股东按公平价格(如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或评估价值)收购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实现退出。第二,股权转让。股东可依法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但需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无人受让,可要求公司协助寻找受让方。第三,请求公司回购。若股东对股东会增资决议投反对票,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情形(如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单纯增资通常不属于法定回购情形,但若章程有约定则从其约定。第四,司法解散。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分配。需注意,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法院审查严格,须证明“公司僵局”且无法替代。实务中,股东应保留书面证据,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主张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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