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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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这里的“无租使用”通常指使用人未向产权所有人支付租金的情形,例如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无偿使用企业房产等。纳税义务主体是实际使用人,而非产权所有人,但其计税依据仍是房产余值,即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实务操作中,使用人需要取得房产原值的可靠凭证,若无法提供或凭证不实,税务机关可能依法核定。需要注意的是,代缴纳并非意味着产权人免税,而是在使用环节由使用人代为履行申报缴纳义务,避免税收流失。常见争议在于使用人是否同时属于“应税单位”以及无租使用是否应视同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房产税层面应严格区分。建议相关单位在签订无偿使用协议时明确税负承担方,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申报口径,防止因漏缴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确定为承租人,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始日,则自该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如果合同未约定开始日,则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这一规则解决了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税纳税主体不明的问题,确保税收征管有据可依。实务操作中,承租人应关注合同条款中的开始日表述,若未明确约定,应主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基准计算申报义务。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在房产税处理上存在本质区别,经营租赁通常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而融资租赁实质转移了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因此税法规定由承租人按余值计税。常见争议包括合同约定开始日与实际交付使用日不一致时的处理,以及承租人是否需同时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企业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明确相关日期条款,并建立房产税申报台账,确保纳税义务时点准确,避免逾期申报风险。
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需要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所确认的占地面积计算;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则按照地下建筑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在此基础上,此类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即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应首先判断地下建筑是否属于“单独建造”,若与地上建筑相连,则可能适用不同的土地面积计算规则。取得权证的企业应核对权证载明的面积与实际占地是否一致,未取得权证的则需测绘垂直投影面积。常见争议包括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商业用途设施的征税认定,以及减半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地下建筑。根据现行规定,减半征收属于阶段性优惠政策,企业应关注政策延续性。建议纳税人保留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验收文件、测绘报告等资料,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如实申报,必要时可申请专业鉴定,以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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