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振宇光学有限公司是头戴式照明放大镜系列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产品畅销台湾、日本、欧美等地。温州某公司在日本某公司的怂恿下,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相关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此,专利权人委托站长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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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如何证明被告构成侵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通常需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证明:第一,证明自身请求权基础,即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证明其为合法的专利权人,且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对于有效状态存在争议的,还可能需要提供评价报告或专利稳定性证据。第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侵权认定的核心。若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需将被诉技术方案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构成相同侵权;若存在等同特征,还需适用等同原则进行判断。若为外观设计专利,则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构成近似。权利人通常通过购买公证、现场查封、拍照录像、技术勘验等方式保全被诉侵权产品及技术资料,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比对意见。第三,证明被告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法定侵权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或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被告会在抗辩中主张现有技术、先用权、合法来源或专利无效宣告等,权利人须预判并应对。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相关专利,属于典型的直接侵权行为,权利人在胜诉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快速实现维权目标,节省了复杂的举证与诉讼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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