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合规管理展开,明确外国投资者须依法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禁止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变相规避审批。通知要求域名和注册商标须由经营者或其股东依法持有,场地与服务器须设在业务覆盖范围内,并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监管部门将加强材料审查及事后监督检查,违规企业将被责令改正甚至吊销许可,对维护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实务指引价值。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进入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但近来,也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如下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合作行为:


 (一)关于互联网域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互联网域名是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二)关于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注册商标是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三)关于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该规定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


 (四)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审批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域名、注册商标、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承诺等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


四、对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其对照上述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的自查自纠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公司,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依法撤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开展工作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监督检查结果请于2006年11月1日前报送我部。


 特此通知。


    联系部门: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传真):  66012301
          电子邮件:   shcc@mii.gov.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如何合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现行电信业务市场准入与外资管理规则,外国投资者拟在我国境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必须遵循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法定设立程序,即先依法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再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完成上述法定手续的,不得直接或间接开展经营活动。实务中,外国投资者常通过与境内公司签订域名授权、商标使用许可等合同试图规避审批,此类安排被监管机关认定为变相参与经营,属于违法行为。正确做法是:外国投资者应首先评估拟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如属于,则需与境内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对股权比例、企业性质等满足准入条件,再以该企业名义申请许可。同时,用于提供服务的域名、注册商标等核心资源应由该企业或其股东依法持有,服务器等设施应设置在许可覆盖范围内。需要注意的是,取得许可后仍应持续满足条件,不得将许可租借、转让或倒卖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为境外主体违法经营提供网络资源、场地或技术支持。若违反上述要求,将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进入我国增值电信市场前,务必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投资架构和运营模式符合我国监管要求。

域名和注册商标对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有何影响?

域名和注册商标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也是其具备长期服务能力和信誉的关键标志。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查标准,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时,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必须由该经营者或其股东依法持有,而不能仅通过授权、租赁等方式从他人处获得使用权。监管机关作出这一要求的核心目的,是防止外国投资者通过控制域名或商标权,间接主导境内持证公司的业务运营,从而规避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在具体实务中,若域名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不是申请公司本身,也不是其股东,而是境外实体或其他无关联主体,通信管理局将认定申请人不满足法定条件,并依法不予颁发许可。对于已取得许可的公司,若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域名或商标所有权存在问题,监管部门会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撤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因此,企业在申请或维持经营许可时,应确保域名和商标的权属清晰且可控,建议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供域名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以及股东持股证明等文件。同时要注意,域名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其转让、变更应在监管机关备案,否则可能影响许可的有效性。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合理的操作方式是将域名和商标权直接登记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名下,或由该企业股东依法持有,从而满足合规要求,避免因权属瑕疵导致业务中断或行政处罚。

违反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反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未依法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即开展经营、以租借或转让许可证方式变相经营、使用非自有域名或商标规避监管、服务器与场地不设在许可覆盖范围内、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监管机关首先会在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检查中发现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依法不予批准;对于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监管部门会要求其限期改正,若逾期仍不改正,则可依法撤销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撤销许可意味着企业将丧失继续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合法资格,必须停止相关服务,否则将面临无证经营的严厉处罚。此外,根据电信条例及配套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网站。对于为违法经营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的境内公司,监管部门同样可以追究其连带责任。在实际执法中,通信管理局还会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不实或隐瞒违规行为的从严处理。外国投资者还要注意,违规记录可能影响其后续在华投资信用评估,甚至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因此,企业应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定期核查域名、商标、服务器、信息安全等关键要素的合规性,及时纠正潜在问题。若收到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结果,以避免许可证被撤销及由此产生的商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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