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是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案例。E公司是一家大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旗下有众多基金产品,为了做大做强呢,E公司专门找到了C公司,让C公司代理销售自己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而这个C公司呢,刚好有一个专业的理财师阿强,阿强人如其名,业务能力强,人脉也广,很快就发展了一个长期客户大金,于是大金通过阿强的介绍陆陆续续买了E公司好几支私募基金产品,也有赚有赔。但是有一支基金还真就出了岔子,2017年的时候,大金买了一支“1号”基金,认购了100万元,并签订了《私募基金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呢,E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并且合同的风险提示部分对投资人大金进行了提示,载明:“该产品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者基金本金不受损失。”后来基金到期了,但是大金没能收到本金和收益。按理说呢,这个大金也是金融圈子的“老人”了,应该明白投资有风险这种道理,哪有可能“稳赚不赔”。但一百万毕竟是白花花的“银子”,正常人都不想善罢甘休。于是呢,大金就跑到法院起诉,认为E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阿强具有重大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
到这儿小伙伴们可能就好奇了,这个大金起诉的依据是啥呢?让老杨给你细细数来。大金作为原告主要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1号基金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此认为E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人的适当性审查义务;二是阿强作为理财师跟大金承诺过会“保底”,从而存在引诱大金购买基金的嫌疑。但是最终法院查明,1号基金在《基金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进行了登记备案,而阿强对大金做出的“保底承诺”的录音是在《基金合同》签订2年后1号基金已经到期之后的谈话录音,不构成承诺收益。同时,E公司的基金开放公告书、原告与E公司签订的基金申购合同中,多次明确该基金并非保本保收益,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而大金在多处需投资人签字处作了签名,应认定其对此已知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大金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个案子,老杨想提醒各位小伙伴,《基金合同》的风险提示相当重要,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履行风险提示,并且你也已经签字认可。那么想凭借基金销售人员的事后单方面承诺来获得赔偿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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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销售人员口头承诺保底有效吗?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看,私募基金投资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销售人员的口头保底承诺若未载入正式合同,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缔约过程中作出,通常不构成合同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依据书面合同与风险揭示文件判断双方权利义务,口头承诺的证明力较弱,尤其当承诺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更难认定为缔约承诺。n在本文案例中,理财师阿强与大金的录音发生在基金合同签订两年后、基金已经到期之时,属于事后谈话,内容不构成对基金收益的承诺。同时,基金开放公告书、申购合同等多处明文载明该基金并非保本保收益,本金可能部分或全部亏损,大金在需签字处多次签名,法院据此认定其已知晓风险,驳回了其要求阿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n从实务指引角度讲,投资者不能仅凭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就主张赔偿。若要主张存在保底约定,应争取将承诺写入合同或取得签订前明确、清晰的书面或录音证据。销售人员在展业时也应注意规范用语,避免使用保本、保收益等误导性表述,否则可能引发适当性义务纠纷。投资者更应养成审慎签约习惯,逐条阅读风险提示,切勿轻信口头许诺。
基金未备案是否必然导致管理人担责?
根据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私募基金产品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这是管理人应尽的合规义务。但未备案并不必然导致管理人对投资者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未备案是否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管理人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等其他法定职责。若基金事后已补办备案,或备案瑕疵未实质影响投资决策,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赔偿事由。n在本文案例中,大金主张1号基金没有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进而认为E公司未尽适当性审查义务。但法院查明,1号基金在《基金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完成了登记备案,因此大金的该项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为要求E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法院在全面审查合同签订、风险揭示及投资者签字情况后,驳回了诉讼请求。n实务中,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可通过基金业协会官方渠道查询产品备案信息,验证产品真实性。若发现基金未备案,应当保持警惕,审慎评估管理人的合规水平。一旦发生纠纷,未备案可作为监管违规线索向监管部门举报,但就民事赔偿而言,仍需证明损失与该瑕疵之间的直接关联。管理人则应建立严格的备案审查流程,确保所有产品依法备案,避免合规风险。
投资者签字确认风险后还能反悔索赔吗?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投资者在基金合同及相关风险揭示文件上签字,通常被视为对风险内容的知悉与认可。风险提示条款明确载明管理人不对本金安全及最低收益作出保证的,签字行为构成投资者自愿承担投资风险的表示。除非管理人存在欺诈、误导或未尽适当性义务等法定情形,否则投资者难以事后以不知风险为由主张撤销或索赔。n本文案例中,E公司的基金开放公告书、基金申购合同等多份文件重复强调该基金并非保本保收益,存在部分或全部亏损可能。大金在多处投资人签字栏签名,法院认定这些签名行为表明其已经充分知晓投资风险。而阿强的保底承诺录音系事后形成,无法动摇合同文本的效力,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大金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对签字确认效力的尊重。n对投资者而言,签字绝非形式动作,而是法律行为,签字前必须通读合同全文,尤其注意风险提示、费用条款、赎回条件等核心内容。若对条款有疑问,应当要求管理人书面解释,必要时咨询独立专业人士。对管理人而言,应规范签约流程,留痕风险揭示过程,确保投资者本人签字,避免代签或电子签约中未充分展示风险页的情况。如此方能减少纠纷,维护金融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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