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杨春宝律师。
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小故事。在分享故事之前,先跟各位小伙伴们科普一下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是何方神圣。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理解,大家可以把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理解为一个定制蛋糕的过程。投资人就是定制蛋糕的人,基金是做蛋糕的作坊,管理人是这个作坊的糕点师,而股权就是做蛋糕需要的糖霜、奶油等原材料。投资人把钱投给基金这个作坊来“定制蛋糕”,再由基金去投资公司的股权(好比作坊购买蛋糕原材料),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的股权进行管理(就如作坊里的糕点师精心制作蛋糕),最后基金获得股权收益(好比作坊把蛋糕做大),再进行基金清算把收益或者说“蛋糕”分配给一个个投资人。讲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已经看出来,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来说,最令人激动的一刻当然就是最后分蛋糕的那一刻,或者确切地说,是基金清算分配的那一刻!不过呢,投资有风险,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有回报,也不是所有的“定制”都能“分到蛋糕”。如果因为基金没有好好管理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无法获得收益,投资人什么时候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呢?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一般认为只要基金尚未清算,除非管理人同意推定全损,否则便不会认定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换言之,必须蛋糕分完了我们才知道投资人有没有拿到应得的份额,有没有“缺斤少两”。因此,以往投资人主张损失一般都需要等基金清算分配完毕。不过呢,老杨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案子却与以往不同。
啰里吧嗦半天,终于轮到我们的主角登场,小范在2016年的时候经推荐投资“小智基金”,并与P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小范认购300万元的基金份额,P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为了把“蛋糕”做大但是又能降低风险,P公司呢,代表小智基金加入了B有限合伙企业,并成了一个有限合伙人,然后这个B合伙企业再去投资黑猫公司的股权。因为合伙清算比较方便,到清算的时候呢,小智基金就可以凭P公司管理人的合伙份额分到收益。一年以后,黑猫公司成功借壳上市,两年后呢,基金也到了清算期,本来应该皆大欢喜,大家“排排坐,吃cake”,但没想到这个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C公司居然卷款跑路,根本就没有购买过黑猫公司的股权,而作为管理人的P公司,竟然粗心到竟然没能去查看黑猫公司公开的股东名单。小范内心OS:“我定制的蛋糕没了”,于是一纸诉状把P公司告到法院,要求P公司赔偿损失。刚刚已经跟各位小伙伴们提过,按照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这是不可能的呀,因为C公司跑路了,小智基金根本没完成清算,“蛋糕”都没开始分,这损失还能确定吗?在本案中,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在这个案子里,小范的投资款被C公司卷走,这意味着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基金清算处于停滞,也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因此法院可以推定投资本息全部亏损。而基金管理人P公司未查看公开股东名单,未尽勤勉管理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P公司赔偿小范投资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不过小伙伴们请注意,推定全损、管理人赔偿损失后,事情还没完哦。因为私募基金可能继续处于清算程序,理论上仍然存在小范从中获得清偿的可能,例如老天开眼,跑路的C公司老板被抓捕,投资款被追回,因此存在着小范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对此,法院依据损失填平原则明确指出,如果未来小范从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应当在管理人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换句话说,罪魁祸首毕竟是C公司,P公司虽然蠢,但不坏,小范也不能太贪心,如果后面得到第二次清偿,不能全揣进自己腰包,要把管理人P公司赔偿的那部分还给人家的。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并不是只有私募基金清算了,投资者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投资损失,哪怕没清算,投资者也有权要求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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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未清算能否主张损失赔偿?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私募基金投资纠纷中,损失是否实际发生通常以基金清算结果作为重要判断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根据司法裁判原则,若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已经客观存在,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基金清算停滞、基金财产无法接管或不存在可分配财产时,投资本息可被推定全部亏损,投资者无需等待清算完毕即可主张赔偿。n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小范投资的基金经管理人P公司投入B有限合伙企业,再由B企业投资黑猫公司股权。然而普通合伙人C公司卷款跑路,并未实际购买股权,基金资产已脱离管理人控制。由于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停滞,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小范的投资本息全部亏损,判决P公司赔偿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该案例改变了以往必须等待清算完毕才能确定损失的做法。n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基金未清算时索赔,关键在于举证证明损失已确定,例如管理人失职、底层资产灭失、资金被挪用等证据。同时应关注基金清算进展,若后续获得清偿,需按损失填平原则从赔偿中扣除,避免双重受偿。管理人则应尽到谨慎核查义务,防止因疏于管理而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职责。勤勉义务要求管理人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清算等各环节,以专业机构应有的注意程度处理基金事务,包括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调、持续跟踪底层资产状况、审查相关权利凭证等。若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n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的P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基金加入B有限合伙企业,并担任有限合伙人。在黑猫公司已经借壳上市的情况下,公司股权信息属于公开可查的股东名单,P公司却疏于查看,未能发现C公司根本没有购买黑猫公司股权,致使基金资产被卷走。法院据此认定P公司未履行勤勉管理义务,判决其对小范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管理人在投后管理中的核查责任。n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定期核对底层资产权属、标的公司股东变动等关键信息,并保留书面记录。投资者在维权时可要求管理人提供投后管理报告,若发现管理人存在明显疏漏,可据此主张其违反勤勉义务。同时,管理人不能以基金财产已交由第三方管理为由推卸自身责任,仍需对基金财产安全负有监督义务。
投资者获赔后基金清算清偿如何扣除?
其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损失填平原则是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旨在填补权利人实际损失,而非使其获得额外利益。当管理人因未尽责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如果基金清算程序后续推进并产生可分配财产,投资者从中获得清偿,则该清偿部分应从管理人赔偿金额中扣除,避免投资者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该原则确保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n其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管理人P公司赔偿小范投资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的同时,特别指出如果未来小范从基金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比如跑路的C公司老板被抓获并追回款项,那么这部分清偿应在P公司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小范不能既拿管理人赔偿,又全额保留清算分配款,最终实际获偿不得超过其真实损失。n其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获得管理人赔偿后,仍应配合基金清算程序,及时申报权益并关注分配进展。若后续获得清算分配,应主动告知管理人或法院,按照损失填平原则调整赔偿金额。管理人亦可在赔偿后保留追偿权利,就代偿部分向实际侵权人追索。实践中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结算方式,防范因重复受偿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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