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上海市为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而出台的专项扶持政策。政策涵盖软件产业专项资金、风险投资与上市支持、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进出口便利、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同时对集成电路制造业给予贷款贴息、费用减免及海关通关便利,并对集成电路设计业在技术平台建设、关税减免和增值税支持等方面作出特殊安排。相关企业可依据政策享受优惠,但需注意经认定方可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上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除享受《若干政策》、国家及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外,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机构和认定程序,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软件产业



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排5亿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软件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并为相关国家项目提供匹配资金。在上述资金中专门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国内外各类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建立风险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软件产业。

第五条 市经委、市科委、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每年从其掌握的各类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5%的资金,用于支持操作系统、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等基础软件和共性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的各类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要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其他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对软件产业进行投资。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第七条 凡在沪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第八条 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中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软件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

第十条 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市销售。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盗版行为,并配合司法机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予以调减相应预算。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软件产品出口的互联网专用通道。通过专用通道出口的软件产品,经海关确认后,可按有形贸易方式进行收付汇核销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再开发后出口的,经海关核准,对该进口软件(含软件技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或按加工贸易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按有关规定,享有软件进出口经营权。市外经贸委、市经委等政府部门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海外公司要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五条 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需要经常派员往返香港的软件企业,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的手续;无行政主管部门的软件企业人员出国(境),经市信息办确认,可以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允许在校学生转向软件专业,允许在校学生到企业从事软件开发,对其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学分。高等院校在与软件专业相关的课程教学中,实行"双语"教学。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软件人员。软件人员的培训,纳入本市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第三章 集成电路制造业



第二十条 新建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将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人民币部分,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免收该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10小时内取、发货便利。

第二十四条 由市重组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工作。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支持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


第四章 集成电路设计业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的评测认证。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

第二十七条 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其中技术先进,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确实需要到境外生产芯片、掩模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市信息办认定后,产品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如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的,采取适当保税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规定第二章对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亦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主要扶持政策?

根据上海市软件产业扶持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多维度支持。在资金支持方面,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软件项目及技术成果转化,并设立风险种子资金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软件企业且投资期超五年的,可获已征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返还。在税收与园区优惠层面,重点园区内软件企业当年实际税负超过一定比例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在营商环境方面,工商部门简化审批手续,软件企业设立实行登记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软件系统采购的,依法招标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安排专项预算,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将调减预算。此外,软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享受出口专用通道、进口再开发保税措施,人员出国及赴港手续便捷。技术成果经评估验资可作为无形资产增加注册资本。实务操作上,企业需首先完成软件企业认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和政策申请。风险提示方面,要保留完整证明材料,特别是在申请所得税支持时需注意投资的合同期限和资金来源。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投资期限的起算时点以及园区优惠的适用标准,建议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有哪些优惠措施?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在上海可享受专项优惠措施。对于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地方财税部门可比照国家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具体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新建的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项目被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提供贷款贴息,贴息幅度为一个百分点,可显著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此外,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予以免收,同时免收项目所需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减少了项目前期投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机场等单位建立全天候预约制度,为集成电路企业进出口货物设立特快专门报关窗口,提供十小时内取发货便利,提升了通关效率。政策还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到境内外上市,鼓励企业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并支持上市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增发等方式扩大规模。实务中,企业需关注项目认定程序,落实税收优惠的申请材料,注意贷款贴息的申请条件与时间节点。常见争议聚焦于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认定标准,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范围是否涵盖所有类型贷款。建议企业事先咨询市信息办和财税部门,并保留投资、贷款等凭证。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哪些特殊支持?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获得针对性政策支持。在基础支撑方面,市科委制定专项资助计划,安排经费建立IP库(集成电路设计构件库),并构建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平台,为设计企业提供EDA设计服务和性能、质量评测认证,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同时,鼓励电子整机产品生产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促进产业链协同。在税收优惠方面,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若技术先进,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可免征预提所得税,有利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需到境外生产芯片、掩模或进行封装、测试等工序的情形,其加工合同经市信息办认定后,产品进口时可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减少进口环节税负;加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如果加工过程中需要回国内完成某些中间步骤后再到境外继续加工,还可采取适当保税措施,避免重复征税。此外,该政策明确软件产业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集成电路设计业,意味着设计企业也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在专项资金、所得税返还、进出口经营权、人才激励、人员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优惠。实务操作上,设计企业需重视加工合同的认定流程,并准备好技术先进性证明。常见争议集中在境外加工环节的保税适用条件以及增值税支持的具体兑现方式,建议企业在立项前与主管部门确认操作细则,确保及时获得政策红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