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摘要 本文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的基础性规范,核心在于建立全国统一的认定制度,以落实国家产业优惠政策。办法明确了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认定机构职责,以及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的主营业务、经营条件、设计收入占比等实质性要求,并规定了提交材料、年度审查、异议申诉、变更重报及违规处理等程序性规则。实务价值在于指导企业如何合规取得认定资格、享受税收等优惠,同时提醒企业重视材料真实性、持续合规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风险点。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可享受《鼓励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


  (三)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四)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并颁发认定证书;


  (五)每年以通告形式发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结果;


  (六)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五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六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密秘密。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集成电路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履行认定程序(认定程序附后)。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 t t p://w w w. ChinaICIP.co m)上。


  第十二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认证机构将年审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通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信息产业部应在收到申诉后五天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诉;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就该异议是否成立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核实后应立即报请信息产业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认定机构应报信息产业部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由信息产业部予以通告。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有效认定证书及信息产业部的认定通知,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核心条件?

根据现行认定管理办法,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首先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营业务应为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包括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的开发。在经营能力方面,企业应当拥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及专业人员,具备规范的设计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和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更为关键的量化指标是,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合计应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实际成色。实务中,认定机构会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佐证材料,并重点核实收入结构的真实性。企业应提前做好财务审计和收入分类归集,确保自主设计收入和委托设计收入的核算有据可查,避免因收入占比不足或核算口径不清导致认定失败。此外,企业还需注意,认定不是一次性行为,通过认定后每年都要参加年审,若年审不合格或逾期不报送年审报告,将面临取消认定资格的风险,进而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产业扶持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委托境外加工产品如何申请优惠?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企业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产品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资料。如果申请享受国家对境内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所给予的特殊优惠政策,企业则必须额外提供三类关键材料:一是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用以证明该产品确实由本企业自主设计并拥有合法知识产权;二是在国内确实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应当具体、充分,能够反映国内现有工艺或产能无法满足该产品生产要求的事实;三是与境外受托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副本,以证明委托加工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对此类享受优惠的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和社会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将自己设计并销售的产品建立专门的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主动公开产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确保上述材料内容真实、相互印证,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避免因材料瑕疵或虚假申报被撤销认定资格。同时,企业应关注政策动态,因为相关管理办法可能会随产业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而更新,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确保提交材料符合现行要求,并注意保留完整申请记录以备后续核查。

企业已获得认定资格后,哪些行为可能导致资格被取消或撤销?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取得认定资格并非一劳永逸,后续监管中资格被取消或撤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年审不合格。国家实行年度审查制度,认证机构会将年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如果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年度审查报告,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若年审不合格,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年审工作,按时如实提交经营数据、收入构成、人员场地等信息。第二类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申报。经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必须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否则可能影响认定资格的有效性。第三类是存在违法行为,特别是偷税等税收违法或走私等海关违规行为,经认定机构核实后,会立即报请信息产业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第四类是在申请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对于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于已认定的,认定机构报请信息产业部撤销当年认定资格并予以通告。此外,企业如果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或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或通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诉,信息产业部应在收到申诉后五天内答复是否受理,受理后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实务中,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定期自查经营指标和申报条件,避免因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资格丧失并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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