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4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能否限制股东股权转让这一实务问题展开分析,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员工持股企业尤需注重股东间合作,因此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合理限制。文章区分员工离职、退休、死亡等不同情形,分别探讨限制的合法性与边界,强调必须保障股东权益和可行退出机制,建议公司在章程中预先作出利益平衡的约定,以防范纠纷、维护企业稳定。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股权;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权;三是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缴出资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股权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权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权,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权。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权。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但是,只有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如此操作,否则,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权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是否合法?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公司的稳定运营具有重要价值,尤其员工持股企业更为明显。因此,法律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只要这类限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属合法有效。但限制的效力并非绝对,须以保障股东基本权益为前提,不能恶意剥夺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常见的公司限制方式包括员工离职时必须撤资退股、股东死亡后限制继承人继承股权、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这些限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例如,员工主动辞职或被辞退时,要求其转让股权具有合理性,因为股东权益往往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但退休员工已经为公司积累作出贡献,强制转让股权则不合理。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在制定章程条款时,应确保限制在设立或认缴出资时即已明确,股东对此有选择权,并应设计可行的退出机制。若规定离职员工必须由公司收购股权,可能违反公司法,较为可行的做法是由其他股东受让,或在无人受让时按持股比例受让,否则应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同时,对股东死亡情形,除非章程明确约定,否则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公司应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限制不当引发诉讼。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其转让股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员工持股企业中的股东权益往往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其取得股权的对价包括劳动贡献,而非单纯出资。因此,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公司基于人合性要求离职员工退出股东队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强制转让并非无条件合法,必须区分离职的具体原因,并保障转让价格公允和退出程序正当。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将员工离职细分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主动辞职、被企业辞退、退休以及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对于主动辞职或被辞退的员工,要求其转让股权具有合理性,因为其不再为公司服务,不应继续享有基于劳动积累的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的员工与此类似。但退休员工不同,他们已为公司早期发展作出贡献,强制转让股权不合理,可通过适当补偿方式处理。因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权益应得到有效保护。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不应直接规定由公司收购离职员工股权,因为这种做法可能违反公司法。更可行的方案是由其他股东受让股权,若无人愿意受让,则按持股比例由各股东分担或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同时,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转让价格确定机制和程序,确保离职员工有公平的退出渠道。若公司仅以强制退出为目的而忽视权益保障,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进而引发劳动仲裁或股权纠纷。

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作为股东的合法财产权益,在股东死亡后应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其他股东可能不愿与陌生继承人共同经营,因此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作出特别安排。若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则继承人依法自动取得股东资格;若章程有明确约定,则其他股东可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继承人仅继承股权转让价款。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股东死亡后,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但这一操作必须以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若章程未作限制,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实务中,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未在章程中预设此类条款,导致股东死亡后继承人直接进入公司,引发治理混乱或股东间摩擦。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应在章程中预先约定股东死亡后的处理规则,包括受让主体、价格确定方式、支付期限等,并确保继承人知晓相关安排。受让价格应公正合理,可参照公司净资产、评估值或约定公式确定,避免因价格显失公平引发争议。同时,公司应完善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管理,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若章程未作规定,继承人坚持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只能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成本较高。因此,提前设计利益平衡的章程条款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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