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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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季节工临时工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必须首先区分性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的依据;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则应在职工福利费的限额内按规定扣除。这一区分的核心在于用工关系与费用实质,而非仅仅依据合同名称。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用工台账,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考勤记录、薪酬发放凭证,并确保费用支付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对于返聘离退休人员,应注意其不具备劳动关系,但支付的报酬仍可按工资薪金处理,前提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如实申报。对于劳务派遣用工,需区分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和支付给派遣公司的服务费,前者可能属于工资薪金或福利费,后者一般作为劳务费处理。风险提示方面,如果企业将本属于福利费性质的支出混入工资薪金,导致基数虚增,税务机关可能调整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常见争议包括:临时工工资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代扣个税、是否缴纳社保等,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心是费用真实、合理且与经营活动相关,形式上需保留有效凭证。建议企业结合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社保缴纳情况等佐证资料,确保费用归属清晰,避免因定性错误引发纳税调整。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追补扣除?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这意味着追补扣除不是简单在发现年度扣除,而是必须回到支出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上,企业需要准备专项申报表、详细说明未扣除的原因、支出凭证、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如果确认属于应扣未扣,将允许追补。对于多缴税款的处理,企业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支出后,应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再进行抵扣或退税。实务中常见争议包括:如何界定“应扣未扣”是否属于企业自身过错、专项申报的具体形式要求、追补期限的起算时点(一般从支出发生年度次年算起,最长5年)、以及追补后是否涉及滞纳金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精神,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扣除一般不收滞纳金,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导致的,可能涉及滞纳金,但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建议企业建立年度税前扣除复核机制,发现遗漏及时启动追补程序,避免超过5年期限而丧失权利。同时,追补扣除与亏损弥补的衔接较为复杂,建议在专业税务顾问协助下完成申报,以降低税务风险。
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与正常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双重限额规则不同,筹办期没有销售收入,因此只适用60%的比例限制,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可以全额计入筹办费,不受当年销售收入的限额影响。但需要注意,筹办费本身需要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企业应合理选择。实务操作中,筹建期间的界定是关键,一般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包括宴请、礼品、旅游等与筹办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保留能够证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书面资料,如筹办方案、会议记录、审批单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需通过正规媒体或渠道发布,并取得相应发票。常见争议包括:筹建期结束时的认定时点、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将个人消费混入筹办费等问题。税务机关可能重点审核筹办期间费用支出的相关性,对于无法证明与筹办活动有关的支出,可能不允许扣除。建议企业单独设置筹办费台账,按照费用性质分类归集,确保凭证齐全、用途清晰,并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因归集不当导致后续扣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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