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10 承包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案例阐明企业承包经营中承包人享有自主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赵某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在履行固定资产保值及缴纳资产使用费义务后,有权自主处置资产,A公司及B公司不得以侵占财产为由干涉。法院驳回B公司诉请,判令继续履行合同。该案提示,只要承包方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承包人履行主要义务后,对资产增值部分享有处置权,但应通过协商明确认定标准,防范争议。

A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发展迅速,在全国很多中心城市投资设立了连锁公司,各连锁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过度膨胀,各地连锁公司相继出现经营上的困难。赵某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在上海的连锁公司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赵某承包经营B公司,条件是赵某在B公司固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须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因此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B公司在赵某的经营下,很快扭转了局面,并获得了很好的收益。A公司则不断地采取派遣财务人员以及其他蚕食、渗透的办法,试图控制B公司,特别是B公司的资产,均遭到赵某的抵制。后在A公司的授意下,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赵某,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属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简评:企业承包经营有各种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如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等,任何一种承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赵某在履行了其主要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这其中包括其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B公司不能无端干涉。当然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对于是否增值的认定问题以及处置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承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如何界定?

企业承包经营中,承包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取得企业经营权,其自主经营权是指在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企业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范围内处分的权利。自主经营权的边界通常与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承包基数、资产保值增值要求等密切相关。承包人在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后,其正常经营行为应受到尊重,发包方不得随意干预。本案中,赵某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在固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缴纳资产使用费,从而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赵某经营使公司扭亏为盈,但A公司通过派遣财务人员、渗透等方式试图控制公司资产,赵某予以抵制。后B公司在A公司授意下以侵占财产为由起诉赵某并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赵某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这体现了司法对承包人正常经营自主权的保护。实务中,为明确自主经营权边界,建议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详细列明承包人可自主处置的资产范围、金额上限、决策程序以及增值资产的处理方式。对于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应通过第三方评估或双方协商确认,避免单方认定引发争议。发包方应避免以财务监督为名过度干预承包人的正常经营,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同时承包人也应妥善保存经营决策记录和财务凭证,以证明自身行为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

承包经营者对增值资产的处置是否侵害公司财产权?

法律上,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承包人依据合同取得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但所有权仍属于发包方。对于固定资产在承包期间的增值部分,其权属和处置权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判断。若合同约定承包人须保证资产保值,则增值部分往往被视为承包人经营成果的体现,承包人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处置回报的权利。本案中,赵某在履行保值义务和缴纳使用费义务后,获得了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法院认定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未支持B公司关于侵占公司财产的主张。简评指出,这其中包括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但不能无端干涉。当然,是否增值以及处置方式是否损害公司利益,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这显示司法实践中对增值处置权的认可以合同义务履行为前提,且需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实务中,为了避免增值资产处置产生纠纷,建议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增值资产的定义、评估基准、处置收益分配比例以及争议解决机制。承包人在处置资产前,最好书面通知发包方并附上评估依据,留存决议记录。若发包方认为处置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仅凭主观判断指控侵占。同时,承包人应避免处置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核心资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越权。总之,权责明确和程序透明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公司能否以承包人侵占财产为由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发包方主张解除合同,须证明承包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例如严重违反合同义务、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等。若承包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相关行为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发包方不能仅凭单方指控而要求解除合同。司法审查会综合考量合同目的、履约情况以及解除事由是否成立。本案中,B公司在A公司授意下,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并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但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且其已履行。赵某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不构成侵占。因此法院驳回B公司诉请,判令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裁判规则表明,发包方不能以模糊的侵占指控作为解除合同的工具,尤其当承包人已实现合同目的、公司经营好转时,解除合同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从实务防范角度,发包方若确认为承包人存在侵害公司财产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资产台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流失专项审计等,并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提出异议。承包人则应以承包经营合同为盾,明确自身权利范围,对发包方的非法干预留存书面记录。为避免争议,双方可在合同中设定定期对账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将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透明化。这样既能保障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也能有效监督资产安全,减少因解除合同引发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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