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继续行使股东权利这一实务问题展开。核心观点是:营业执照被吊销仅导致企业丧失经营资格,并触发清算程序,但该企业作为其他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并不因此消灭,可由企业自身或清算组代为行使。对于因吊销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或决议无法形成的情形,现行规则并未明确将其认定为公司僵局,司法实践态度尚不清晰,建议通过协商股权收购或尝试诉讼解散等途径解决。文章为企业处理此类股权治理困境提供了策略参考。

法律桥网友Malt咨询:甲(有限公司)、乙(集体企业)均是丙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现在甲、乙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本公司的股东,其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东表决权,还能否行使?如何行使?
丙公司的其它股东因为甲、乙公司的吊销,无法召开股东会,其权益如何保护?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营业执照的被吊销,所影响的是该企业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的被吊销作为法定的清算理由,该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但该企业在所投资的企业丙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不受影响,可以照常行使或由清算组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若是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造成该企业委派的董事不召集股东会,则可以由监事会、监事召集;若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造成该企业不出席股东会或者不签字、不表决等造成股东会无法达成决议,则此类行为也难以认定为对其他股东的侵害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看能否与该两企业协商,争取由其他股东将该两企业在丙企业的股权收购过来。

Malt再咨询:甲、乙及另外两个股东派到丙公司的董事之间矛盾重重,根本无法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而且丙公司一直亏损,另外两个股东想解散丙公司,但其股权达不到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所需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甲乙被吊销,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都无法送达,更无法形成决议。丙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能否因此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根据新公司的规定,起诉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是否解散公司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办理,两公司如已解散,则其股权由两公司股东享有。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僵局的含义大概为:股东间的或公司管理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公司的决策机制失灵、公司的管理陷入僵局。就上述提问所述情况应当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情形。但是由于最高院还没有制定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法院的处理态度尚不清晰。就上述问题,从解决问题的策略上进行分析:可以尝试考虑通过诉讼的方法申请解散公司,是否可行主要看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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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能否行使股东表决权?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法律后果是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成为法定清算事由,企业应当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但这一状态并不消灭企业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法律人格和股东资格。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其所投资公司中享有的股东权利,包括股东表决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可以照常行使。具体行使方式上,如果企业尚未成立清算组,则由其自身继续行使;如果已依法成立清算组,则由清算组代表该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实务中需要注意,清算组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以清算目的为限,如参与表决、委派董事、审议议案等,均属于维护清算财产权益的合理行为。同时,被吊销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相关责任。对于投资公司而言,其他股东不应以对方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拒绝其行使表决权,而应尊重其合法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

吊销导致无法召开股东会是否属于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通常是指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管理陷入持续停滞的严重困境。仅因部分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送达会议通知或不出席会议,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僵局,实务中争议较大。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公司僵局的认定更侧重于公司内部人合性彻底破裂,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有效运作,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而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客观事实状态,若该股东仍可通过清算组行使权利,或公司可以公告送达等方式履行通知程序,则未必构成持续性僵局。不过,如果被吊销股东的清算组怠于履职,导致股东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他股东可以尝试以公司僵局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但最终是否获支持取决于法院对具体事实的认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细化。建议相关股东首先穷尽内部救济手段,如催告清算组行使权利、协商股权转让或减资退出,并保留证据,再考虑诉讼途径,以降低败诉风险。

其他股东因吊销股东缺席无法表决如何维权?

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缺席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其他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第一,核查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确认是否对股东缺席、弃权等情况有特别约定,例如约定视为同意或按实际出席比例计算表决权,若有则依约执行。第二,向该股东的清算组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委托代表出席,清算组应当配合,若拒绝或怠于配合,可保留证据主张其滥用权利或违反清算义务。第三,通过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避免因董事缺位或冲突导致会议无法召开。第四,尝试与对方协商股权收购,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受让其股权,以破解表决僵局。第五,若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和法院对僵局的认定标准。此外,其他股东还可以考虑通过减资、修改章程等方式调整表决机制,但需符合法定程序。整体而言,维权路径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选择,优先协商,其次诉讼,并注意收集证据和遵守程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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