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能否出资成立子公司?互相之间能否担保?(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及关联公司间担保两个实务问题展开。首先明确国有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合法性,需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其次,两个公司即便法定代表人相同,相互间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并不被法律禁止,但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决定担保,则该行为可能构成越权,公司不必然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是否善意需结合审查义务判断。本文对于国有企业集团架构设计及关联担保风险防范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求教咨询:现有一集团公司甲(非一人公司)现在拟出资成立多个只有一个法人股(此法人股均为集团公司甲)的一人公司是否合法?还有一个问题,两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自然人王某,现请问这两个公司之间可以进行银行贷款担保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1、可以。2、法律并不禁止该两家公司互为担保。法律规定该担保应由各自的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还规定应交由各自的股东会做出决议。若法定代表人擅自作决定,则有违法律之规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国有公司能否出资成立子公司?互相之间能否担保?(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公司能否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公司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投资设立子公司的权利。设立时需符合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制定公司章程、确定注册资本、办理工商登记等。同时,国有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还涉及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如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国资监管审批程序、依法开展资产评估、办理产权登记等。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性问题,因为法律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国有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持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分离,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而引发法人人格否认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财产是否混同,一旦债权人主张股东连带责任,股东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国有公司通过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财务记录防范该风险。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公司能否互相提供担保?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公司之间可以互相提供担保,法律并不禁止此类关联担保。但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对外担保并非法定代表人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如果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同一人,但两公司的股东不同,则各自需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如果其中一个公司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属于关联担保,须由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实务中,银行等贷款机构收到担保时,通常会审查担保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以确保担保行为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若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则构成越权代表,公司可以主张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需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相对人如果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则可能被认定为善意,担保合同仍对公司发生效力。风险提示方面,公司应对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担保文件实施授权管理,明确决策权限,防止个人擅自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争议焦点常见于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边界以及决议形式上存在瑕疵时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的正确决策程序是什么?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而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对于非关联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决议,也可以规定由股东会决议,只要符合章程约定即可。章程未作特别规定的,通常按照公司法一般原则,董事会、股东会均可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决策。债权人(如银行)在接受担保时,应当依据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审查其决议机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决议内容是否明确。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该行为属于越权代表,公司对不符合法定的担保合同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但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除外。因此,实务操作中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担保文件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并归档备查。同时,公司应注意关联担保中表决权回避制度,否则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决议是否为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以及审查标准如何把握。公司应避免以内部决议瑕疵对抗善意相对人,同时通过完善决策程序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