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迷途羔羊咨询: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01年前注册资本300万元,01年因工程需要购置100万元设备,由于缺乏资金,大股东通过抵押自己的房产向银行贷款购置设备,将该部分设备作为大股东个人名义以实物形式(记作虚股)投资于本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也因此增加至400万元(已通过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但前提条件是:
1、公司要担保:万一该100万投资失败,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负责还贷该100万元,还贷期为三年。
该行为通过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了,据了解:01年起公司每月虚开劳务人工费提现金存入大股东私人帐户,以让大股东还贷。目前公司净资产420万元。
问题1:未经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增资决议是否合法?有些股东到目前还不知道有这回事。
问题2:既然是公司拿钱还贷,为什么计入大股东个人股份(虚股)?大股东是否涉嫌抽逃出资?
问题3: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1:从法律上说增资应当要有股东会作出决议方能有效,但是如果大股东是控股超过2/3,那么也可以合法操作,因为即使小股东反对,大股东坚持的话,还是可以作出一个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至于当时可能没有召开股东会,这可能涉及到程序违法的问题,而当时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这个问题可以诉诸法律,这在法律上比较难解决。
问题2:为了解决此问题,考虑到上述增资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可以认定这次增资有效。那么,既然增资有效,也就是大股东将设备投入公司是作为出资,增加了股权比例,而不是借钱给公司由公司购买设备(或者将设备卖给公司由公司还钱),因此大股东享有的只是股东权利而不是债权,其所从公司虚开劳务费作为还贷属于非法所得!
问题3:由于此事件发生在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以前,在本案中小股东并没有权利起诉大股东,只能用公司的名义起诉大股东要求退还所套取的还贷款项。可是,公司是由大股东操纵,小股东要想用公司的名义来起诉,难度是非常大的。现在解决的方法是,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了,最高院将会作出司法解释,可能会对新公司法颁布之前的发生的事情如何处理作出指导意见,那时应该可以以小股东个人的名义直接起诉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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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用抵押贷款增资但由公司还贷,这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大股东以抵押贷款100万元增资却由公司代为偿还本息,实质上未以自有财产出资,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52条规定,股东必须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缴纳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等抵作出资。公司虚开劳务费向大股东私人账户转账还贷,系通过虚假交易形式将出资款转回股东,属于典型抽逃出资行为。小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该100万元股份无效或责令大股东补足出资。
未经股东会决议仅凭董事会决议增资400万元,程序是否合法?
有限公司增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单独决定增资。公司法第43条规定增资属于股东会职权,董事会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但大股东若持股超2/3(如本案大股东控制权),可事后补召开股东会追认。小股东不知情不签字不影响追认效力,但可主张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决议,需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起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
作为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如何维护权益阻止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
小股东可行使知情权查阅账簿(公司法第33条),收集虚开劳务费、公私账户混用证据,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51条)要求大股东返还100万元增资款及利息。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大股东股权,防止转移。若公司净资产420万元已含争议100万元,实际净资产仅320万元,大股东抽逃导致注册资本虚高,小股东亦可请求减资退股或公司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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