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章程可否制定应对措施?(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因个人债务导致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公司章程能否预先制定应对措施这一实务问题展开。律师明确指出,现行公司法已对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的情形作出制度安排,即执行时必须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该权利已获充分保障,无需另行通过章程约定。若章程试图排除或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文章对于理解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时的法律规则、章程自治的边界以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具有实务参考价值,提示公司及股东应依法处理股权执行事宜。

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股东非公司职务行为造成了诉讼,或自愿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以该股东在公司所持的股权作抵押(赔偿)。面对此类情况,请问律师,公司能否通过章程予以约定或应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的,应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已经对此进行了保障,无需另行约定,如欲排除法律强制执行,内容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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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章程能否约定排除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不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属于公法上的强制处置行为,其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自治性契约,其效力范围限于公司内部治理和股东权利义务的自主安排,不能对抗司法强制执行这一国家公权力行为。如果公司或股东试图在章程中约定“股东股权不得被法院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前须经股东会同意”等条款,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不会认可其效力。实务中,个别公司可能出于维护股东队伍稳定、防止外部人进入的目的,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但此类条款仅能在法定优先购买权框架内发挥作用,绝不能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一旦股东因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股权,法院会依法启动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公司及各股东应积极配合,否则可能面临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因此,章程的自治空间仅限于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触碰法律红线。对于已经发生的股权执行,其他股东应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控制权结构,而不是试图通过章程条款对抗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人民法院因股东个人债务依法强制执行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法律明确要求法院应当将强制执行事项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保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对公司经营至关重要,因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被强制执行的股权,以避免不受欢迎的外部人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进入公司。具体操作上,其他股东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就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如果全体其他股东均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则法院可以依法对股权进行拍卖、变卖,由外部竞买人取得股权。如果部分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当按照法院确定的同等条件,即股权评估价或拍卖底价等标准,在限期内支付价款,完成购买。实务中需要注意,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同等条件”原则,不能提出降低价款或改变支付方式等实质性变更条件。同时,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其他股东应当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及公告,及时参与执行程序,防止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若股东认为法院的评估价格不公允,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但不得阻碍执行进程。总之,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其他股东的重要保护工具,应积极、规范地行使。

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后的受让人资格?

公司章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例如规定受让人须具备特定资格条件或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但此类限制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法律原则,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本质上是以强制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其程序带有公权力属性,不能完全等同于股东自愿转让股权。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东主动转让的情形,而强制执行属于强制转让,法院通常会在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通过司法拍卖或变卖方式确定受让人。如果章程中对受让人资格设有特殊要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予以适当考虑,但该要求不得实质上妨碍执行程序的进行。例如,章程不得规定“受让人必须是本公司员工”或“禁止任何外部人成为股东”等绝对排除性条款,否则该条款因过于严苛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实务中,其他股东若担心外部人通过司法执行进入公司,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自己或联合其他股东买下被执行的股权,从而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在合法范围内设定合理的受让人资格标准,但这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并取得股东会合法决议。需要警惕的是,任何试图通过章程安排恶意阻碍法院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导致相关责任人承担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因此,章程设计应当兼顾法律合规性与实际操作性,在强制执行情形下,优先购买权仍是股东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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