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股东非公司职务行为造成了诉讼,或自愿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以该股东在公司所持的股权作抵押(赔偿)。面对此类情况,请问律师,公司能否通过章程予以约定或应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的,应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已经对此进行了保障,无需另行约定,如欲排除法律强制执行,内容违法无效。,(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章程可否制定应对措施?(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股东非公司职务行为造成了诉讼,或自愿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以该股东在公司所持的股权作抵押(赔偿)。面对此类情况,请问律师,公司能否通过章程予以约定或应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的,应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已经对此进行了保障,无需另行约定,如欲排除法律强制执行,内容违法无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章程可否制定应对措施?(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9 23:01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9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在章程中约定排除法院对股东股权的强制执行?
公司章程不能约定排除法院对股东股权的强制执行,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公司法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须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已提供完整保护机制,公司无需另行约定对抗执行程序。
股东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有何权利保障?
其他股东享有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必须通知全体股东。执行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以相同条件受让股权,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与股东利益。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股权被强制执行时的特殊处理机制?
公司章程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但不得设定实质性障碍阻碍法院执行。章程可约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价格确定方式、款项支付程序等操作细节,任何排除或实质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均属无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