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自然人是否有资格成立中外合资公司?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国内自然人能否与法人或外方成立合资公司的问题。律师指出,现行法律下,国内自然人不能直接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但可通过先设内资公司再股权转让的方式变通。同时,国内自然人与国内法人合作设立公司时,若涉及外资成分,需注意主体资格限制。文章还分析了私下合作协议的效力及分厂法律地位问题,强调协议虽受保护但分厂非独立主体,操作需谨慎。实务中,自然人投资出口型企业应优先考虑内资公司架构,再依法引入外资,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并规避合规风险。

法律桥网友Aaronyang咨询:我个人需要和别人合作办个工厂,出口家居产品。我们各投资50%,对方是一个有限公司。我现在想了两个合作办法:
1、我们签定一个私下的合作协议,按照投资方式分红,但这样的话,合作的工厂将作为这个有限公司的一个分厂,我想请教这样的合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2、我和有限公司一同注册一个有限公司,但作为有限公司就需要交税,如果是合资公司的话,就可以享受出口免税的政策。
我想了解,自然人是否可以和一个法人合作成立一个合资公司,或者自然人、国内法人、国外法人,三方是否可以合作成立一个合资公司?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合资公司,目前国内一方只能内资法人,其他是可行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面所说的合作方式1的合作协议应该是受法律的保护的,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个“分厂”很可能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你们之间的合作协议如何签订以及实际如何操作,将是一个问题。合作方式2中的你跟其他国内公司、国外公司成立外资公司的问题,目前尚不允许国内个人与外方共同投资成立外资公司,但处理说法上可以变通,例如采取先成立内资公司然后通过股权转让成为外资公司的方法。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国内自然人是否有资格成立中外合资公司?”,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内自然人、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三方能否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如何操作?

从现行法律规则看,三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存在主体资格障碍:国外法人作为外方投资者,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中方法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但中方投资者中不能包含国内自然人。因此,直接由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新的中外合资公司,在法律上不被允许,因为国内自然人无法作为中方股东出现。然而,实务中可通过以下结构实现三方合作:第一,先由国内自然人与国内法人共同设立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内资公司”),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出资并完成工商登记;第二,再由国外法人通过增资或股权受让方式取得内资公司的部分股权,使内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此过程中,国外法人可与内资公司签订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商务部门备案(现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工商变更登记。操作时需注意:一是国外法人应确保其投资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若从事行业属于禁止或限制类,则需另行评估;二是股权转让价格应基于评估价值或协商公允价,并完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三是三方应在协议中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特别是国内自然人的股东权益,因其作为内资公司的创始股东,在引入外资后仍持有内资公司部分股权,但内资公司性质已变为外资企业,其身份不受影响;四是若国外法人采取增资方式,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被稀释,需事先约定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及治理机制。此种架构的优点是既满足外资准入要求,又保留自然人参与经营的权利,同时可享受出口退税等政策。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全套法律文件,并办理外汇登记、税务备案等手续,确保合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