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是1992年由一港商和一上海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占有43%的市场份额,系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后该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成立了两个子公司——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饮用水。
港商认为,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知名品牌“碧纯”为商号,所销售产品的“延中”牌商标又是合资企业的商号,“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两个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义起诉了两被告。后该案在复杂的诉讼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简评: 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或者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这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法,这也是我国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注册、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平行保护所留下的空间。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傍名牌者利用的法律漏洞,我国另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本案涉及的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装、标识,以及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使用他人销售网络都是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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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通常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权利主体是受侵害的经营者,即因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合法权益受损的企业。但若该企业因内部治理障碍无法行使诉权,例如股东会或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而股东的利益直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股东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需结合公司法与诉讼制度综合判断。我国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股东为维护公司权益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该诉讼须以公司怠于主张权利为前提,且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n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同时控制着实施侵权行为的两个子公司,导致合资企业这一直接受害方不可能同意起诉。港商作为合资企业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两被告,法院受理并最终以和解结案,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这说明在合资企业内部控制失灵、权利救济途径被架空时,股东个人起诉存在现实可行空间,尤其在和解情形下,实际损害得以弥补。n从实务指引角度,股东若打算个人维权,首先应保留证据证明公司确已怠于提起诉讼,例如曾向公司发函要求起诉而被拒绝。其次应明确自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如分红减少、股权价值贬损等。同时注意诉讼成本与风险,因为若诉讼失败可能需承担对方费用。更稳妥的路径是推动公司内部治理改革,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内部分歧,然后以公司名义起诉侵权方。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申请行为保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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