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9月初,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在第七部分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里提到了创业投资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13日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征求意见。本文拟就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从而明确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要点,以便为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应参考。
一、 信息披露概述
1、 信息披露义务人
虽然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
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内容为《管理办法》第四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但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均有所差别,具体体现为:
《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
月度报告[1] | 必须披露 |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 | 未作规定 | |
季度报告 | 必须披露 |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 | 选择披露 | 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以内 |
半年度报告 | 未作规定 | 必须披露 | 当年9月底之前 | |
年度报告 | 必须披露 | 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 | 必须披露 | 次年6月底之前 |
我们将《管理办法》与其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1号指引”)进行对比,发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全一致。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将定期发布行业信息披露指引,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由此可知,《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基金运作期间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应仅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股权基金在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应以协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指引为准。
3、 信息披露通道
根据《管理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应当通过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报送。但鉴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于2016年10月10日才正式运行,并且根据协会的公告,前述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目前也仅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面向股权基金开放信息披露备份功能,因此我们理解,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通道尚待协会出台相应规则予以明确。
二、 信息披露内容
经详细对比,在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几种信息披露报告中,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事项完全一致,并且,季度报告并非必须披露,因此,我们在下文中将仅就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斜体加粗部分为该报告专有的内容):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 | |
基金基本情况 | 基金名称/编码/类型/注册地/成立日期/到期日期/认缴金额(如有)/已实缴金额/期末总资产/期末净资产/关键人士[2]/投资团队(如有)/投资者数量 | 基本同半年度报告,无关键人士/投资团队和投资者数量信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有)的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信息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等 | 同半年度报告 |
基金投资者情况(选填) | 投资者名称/类型/认缴出资/实缴出资 | 同半年度报告 |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基金运营情况 | 投资项目名称/注册地/投资行业/投资方式[3]/持股比例/投资日期/认缴资本总额/已投资总额/浮盈浮亏情况/是否退出/退出日期/退出方式/收益亏损情况
(针对前述各事项,同一项目多轮投资需分次列出) | 累计运营情况(新增累计运营费用)
|
持有项目说明表: - 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部分事项为新增信息) - 投资项目追加投资表 - 项目股权结构情况表 | ||
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 | 选填 | 无 |
基金费用明细 | 当期和自设立以来各项费用明细(含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外包服务费/配售费用/交易费用/自愿放弃的费用金额/未完成交易费/其他)以及合计费用 | 同半年度报告 |
管理人报告 | 选填[4] | 必填(内容同半年度报告) |
基金产品说明 | 无 |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关注行业/关注阶段 |
外包机构情况 | 无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外包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无 | 过去三年的期间数据和指标以及期末数据和指标 |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 无 | 分红次数/分红金额/现金形式发放总额/年度利润分配合计 |
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 | 无(投资者数量在基金基本情况中体现) | 期初投资者数量和实缴规模、期间基金入退伙数量和增减规模、期末投资者总数和基金规模 |
托管人报告 | 无 | 如有则需披露[5] |
审计报告 | 无 | 必须披露 |
从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整体上并无二致,仅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上有所区别,具体体现为:
1. 关键人士Vs.管理人报告,投资者数量Vs.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
半年度报告要求在基金基本情况中披露关键人士或投资团队,而年度报告并未要求在基金基本情况中进行披露。这主要是因为,年度报告中必须包含管理人报告,而我们理解,管理人报告应覆盖包括关键人士或投资团队在内的股权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的各方面运作情况。而对于半年度报告,管理人报告则为选填事项,因此应当在基金基本情况中对关键人士或投资团队予以披露。同样,半年度报告要求在基金基本情况中披露投资者数量,而年度报告则体现为更具体的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
2.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Vs.基金运营情况
相比半年度报告将股权基金在报告期内进行的所有投资均体现在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中,年度报告则将报告期内的基金运营情况体现为累计运营情况和持有项目说明表两个部分。累计运营情况除了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事项外,新增了累计运营费用信息;而持有项目说明表则需针对每个具体的投资项目进一步填写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投资项目追加投资表和项目股权结构情况表(选填),其中: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中除了半年度报告应披露的事项外,还增加了包括被投资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是否为并购项目、企业规模和性质以及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等信息;投资项目追加投资表则对各个项目的各轮融资信息进行具体披露;而项目股权结构情况表为选填内容,即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披露所投项目持股5%以上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以及持股比例信息。
3. 年度报告专有披露
包括基金产品说明、外包机构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托管人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事项,均为年度报告的专有披露信息。
结语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投资者如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下载经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复核的信息披露报告,该等报告的正文首页将加注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虽然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息披露报告的复核并非其强制性义务,但经复核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显然要高于未经复核的报告,因此,我们理解,要求注明名称的规定旨在为投资者对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判断提供依据,属于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而另一方面,是否加注托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也必然会成为投资者评判股权基金是否规范运作的标准之一,从而将有力推动股权基金的规范运作。
虽然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披露内容涵盖了投资者最关注的与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但因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协会的最终发文可能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部分调整。我们认为,只要不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从整体上而言,协会对于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有“从严从细”的监管趋势。因此,广大股权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以及未来出台的针对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真正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基金运营。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为国际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备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同时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企业运营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孙律师执业领域为:投资并购、私募基金和资本市场。电邮:sun.zhen@dentons.cn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2] 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关键人士进行定义,协会官方网站对关键人的解读为:一般是指在基金募集、项目获取、投资决策、增值服务、投资退出等重要环节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团队核心成员。
[3]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为股权或可转换债。
[4] 征求意见稿附表1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格式之7管理人报告(选填):报告期内高管及其关联基金情况、高管变动情况、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于基金负债以及潜在负债或担保的简要说明等。
[5] 征求意见稿附表2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告格式之6托管人报告(如有):如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基金估值、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等(契约型基金必须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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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哪些?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私募基金监管规则,负有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信息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组织。管理人作为基金日常运作的决策者,是信息披露的首要义务人;托管人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基金资产安全及部分信息进行核验。相关规则要求信息披露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四项原则,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征求意见稿虽未重复列明义务人,但明确其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因此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样属于义务人范畴。文中特别提到,年度报告若存在托管人,则需披露托管人报告,契约型基金必须上传该报告,这体现了托管人在特定契约型基金中的强制披露角色。此外,外包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虽非直接义务人,但若对报告进行复核,其名称会标注在报告首页,供投资者判断报告可信度。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及内部制度中清晰划分各方信息披露职责,避免与托管人互相推诿。即便托管人未提供报告或复核,管理人仍须独立完成披露义务,不能以托管人缺位为由免责。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披露范围是否覆盖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项目估值和浮盈浮亏。管理人应建立定期数据汇总机制,保留工作底稿,以备监管核查。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不仅可能面临自律处分,还可能影响后续基金备案和募资,必须予以重视。
半年度与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有何区别?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均属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但法律对二者的编制要求不同。半年度报告侧重反映报告期内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投资运作,年报则更全面,包含基金产品说明、外包机构、财务指标、利润分配、托管人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专有内容。从披露频率看,半年度报告是强制披露且时间固定,年度报告同样强制但时间更晚,二者共同构成对基金运作的持续监督。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征求意见稿对比显示,半年度报告须在基金基本情况中披露关键人士或投资团队以及投资者数量,而年度报告不要求在此列示,因为年度报告中的管理人报告为必填,可覆盖相关信息。在投资运作方面,半年度报告将当期所有投资事项统一列示;年度报告则拆分为累计运营情况和持有项目说明表,包括投资项目基本信息表、追加投资表及选填的股权结构表。年度报告还新增过去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托管人报告和审计报告。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重点收集报告期内新增投资项目信息,包括持股比例、投资日期和退出情况。编制年度报告时,需提前准备基金自设立以来的累计运营费用、各项目多轮融资明细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并与财务报表核对。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项目估值浮盈浮亏口径不统一,建议在基金合同或估值指引中预先约定。年度报告的审计报告需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管理人应尽早选聘并配合审计工作,以免延误报送时限。
信息披露时限和通道如何规定?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信息披露时限是指法律或监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特定报告编制并向投资者报送或备份的期限。不同报告类型适用不同时限,其中季度报告为自主选择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为强制披露。信息披露通道则是指监管机构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管理人应通过该平台报送报告,实现电子化存证和投资者查询。由于股权基金与证券基金在运作方式上存在差异,监管规则对二者的通道安排也有所区分。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征求意见稿对披露时间作出调整:季度报告由《管理办法》中的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改为选择披露,时间内为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通道方面,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于2016年10月10日正式运行,但当时仅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暂不对股权基金开放备份功能,因此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通道仍需等待后续规则明确。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在每年初制定披露日历,明确各报告的准备和提交节点。由于备份系统暂未开放,管理人可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如邮件、书面函件)向投资者发送报告,同时保留发送记录。需注意,如果基金合同约定了更短的披露时限,应从其约定,不能以监管未强制为由拖延。风险防范上,应避免因数据收集滞后导致半年度或年度报告不能按时披露,否则可能触发投资者投诉或监管自律措施。后续系统开放后,管理人应及时将历史报告补传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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