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与公司如何共同投资?(2003)

文章摘要 问: 我正在和几个朋友A、B、C、D组建一个有限公司G,有一个公司X准备参与投资,现在有两种方式,能否请您帮我分析区别: 1、所有的投资个人A、B、C、D作为自然人加上参与投资的公司X法人都是G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填写股东资料(A、B、C、D、X)。以后的董事会全体股东参加。 2、我们几个自然人(A、B、C、D)成立一个新的公司F,然后以新的公司F和公司X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G,我们几个自然人是F公司的股东。 在第一种方式中,我作为F公司的股东之一,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第二种方式中,我和公司G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决策权,只能从G公司利润中属于F公司的部分根据F公司的内

问:

我正在和几个朋友A、B、C、D组建一个有限公司G,有一个公司X准备参与投资,现在有两种方式,能否请您帮我分析区别:

1、所有的投资个人A、B、C、D作为自然人加上参与投资的公司X法人都是G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填写股东资料(A、B、C、D、X)。以后的董事会全体股东参加。

2、我们几个自然人(A、B、C、D)成立一个新的公司F,然后以新的公司F和公司X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G,我们几个自然人是F公司的股东。

在第一种方式中,我作为F公司的股东之一,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第二种方式中,我和公司G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决策权,只能从G公司利润中属于F公司的部分根据F公司的内部协议获取自己比例的投资回报了。是不是有可能由于F公司的其他经营项目的亏损导致从G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的损失。 请您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答:

采取不同的模式反映投资者不同的考量。如果按第一种方案,你作为F 公司的股东,当然可以控制该公司或者影响该公司的决策。如果按照第二种方案,你对G公司是间接持股关系,你只能通过支配F 公司去影响G公司,对后者的影响力的大小,就要取决于你对F公司的控制力的大小、你和其他几位股东的团结程度及F公司对G公司所享有的股权。采取第二种方案手续繁琐,过程长,不能直接影响G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回报也可能受到影响。

从经营的角度上考量:如果G公司和F公司的主项经营是一样的话,就采取第一种办法,这样你个人对F公司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将来的回报可能会使自己满意;如果G公司与X公司合资成立的F公司是开发新的经营项目,还是采取第二种方法较为妥当。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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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8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与公司共同投资时,直接持股和通过壳公司间接持股有什么区别?

直接持股下,自然人直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享有直接的决策权和分红权,能直接影响公司经营。间接持股则需先成立一家壳公司,再由壳公司投资目标公司,自然人仅通过壳公司间接持有权益,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力取决于对壳公司的控制程度,决策链条更长,事务更繁琐。

间接持股方式下,如何保障个人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

间接持股下个人无法直接支配项目公司,需通过控制壳公司来间接影响。建议在壳公司内部通过协议明确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并保持与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必要时可在壳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设定特殊保护条款,以增强对壳公司的控制力,进而影响项目公司决策。

间接持股方式下,个人投资回报是否会受到壳公司其他经营风险的影响?

是的。壳公司若存在其他经营亏损,这些亏损可能会侵蚀从项目公司分得的利润,导致个人实际可分配的投资回报减少。此外,壳公司自身的债务或法律风险也可能间接波及个人投资者。因此间接持股时需关注壳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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