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厂1997年由国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当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出资160万元(每个职工出资5000元),国家控股200万元,其余640万元由厂级和中层干部出资(他们实际出资现金320万元,其余320万元由他们干部向银行贷款,为此公司声称三年不分红,用公司这三年赢利去偿还320万银行贷款,这样他们只出一半的钱却获得了640万股份,而持股会职工却是全部出资的现金),成立公司一年后董事及中层股东获得了50%的红股,而持股会除了持股会主席(公司董事之一)获得了50%红股,其余出资职工没有送红股或红利。后来200万国家股退出并且公司又增股800万,全被董事及中层股东无偿瓜分,而持股会职工却没有分到,其实质是当初改制时评估出的净资产远远不止1000万元,他们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欺骗评估机关!今天请问律师:
1.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除了职工持股会主席是董事外,持股会职工是否与其他股东享受同等权利(如送红股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法中好象没有说到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否会被取消?
2.如果持股会职工也是股东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补送红股?如果200万国家股和增股800万股重新分配或按比例出资认购,持股会职工是否享有此权利?
3.改制时厂级和中层干部用银行贷款用作个人出资,后来又用公司赢利还贷款,是否够成虚假出资?
4.1997年改制时,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使评估出的国有资产很低,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少数人暴富,现在可否要求上级机关重新评估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甚至推倒重新调整股权关系?
5.这些问题通过什么途径反应才有效而且不违法?
答:
1、职工持股会确实并没有公司法上的地位,它是公司改制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信托组织。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他股东一样,应当依法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
2、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以及股东有优先认购股份的权利,持股会也有权认购新股,而国家股的转让理论上应属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他人无权干预,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股的退出另有规定,则应按规定办理。
3、很多国企改制时同时实行激励机制,即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各种形式的激励,以银行贷款出资即是其中一种。但是还贷应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不应由公司还贷,否则就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4、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他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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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如何行使权利?
职工持股会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持股形式,其法律性质并非公司法上的公司组织机构,而更接近于一种信托安排,即持股会作为名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权益归属于出资职工。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权利按股份平等行使,持股会作为登记股东,其名下的股份应与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对于持股职工而言,其通过持股会间接行使股东权利,持股会主席作为董事并不能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职工有权要求持股会按照章程和信托约定公平分配红利、转增股本等利益。实务中,职工持股会可能因政策变化被规范或取消,但已形成的股权权益应依法保护。职工应关注自身权益是否受到平等对待,如发现持股会或公司管理层侵害权益,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管理层用公司盈利还贷是否构成虚假出资?
管理层以银行贷款出资,后由公司盈利偿还贷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瑕疵。股东出资应当真实、足额,并以其自有财产投入公司。以贷款出资本身并不被法律禁止,但关键在于还款责任应由股东个人承担,而非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用其盈利替管理层偿还贷款,相当于管理层未实际承担出资成本,却获得了相应股权,这实质上是公司对管理层的一种变相利益输送,损害了公司财产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因为股东并未以自有资金履行出资义务,而是利用公司财产填补其出资缺口。对于其他股东,特别是职工持股会而言,可以主张该行为违反同股同权和公平原则,要求管理层补足出资或赔偿损失。同时,公司为股东还贷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财务资助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职工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诉讼寻求救济。
改制中虚假评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如何维权?
关于改制中虚假评估问题。如果改制过程中存在隐藏、虚报、做假账等手段,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进而使少数人暴富,这属于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行评估并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对于虚假评估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要求重新评估和审计,并追缴非法所得。如果涉及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于已经完成的股权分配,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或确认无效,从而重新调整股权关系。但要注意,维权时效和证据保存是关键。职工应当收集当时的改制文件、评估报告、财务报表、出资凭证等材料,同时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实务中,建议职工联合行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行政举报与司法救济并行,是较为有效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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