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如何联营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民营企业与国有停产企业联营的常见问题,明确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的合作模式符合法律规定。文章指出,国有资产作为出资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同时需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工商登记及产权转移手续。一旦投资完成,所投入的厂房设备即成为新公司资产,经营亏损时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有企业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不能以国有资产属性回避亏损责任。文章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联营提供了关键程序指引与风险提示,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问: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有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请问这样的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你们联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您描述看,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

但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办妥了投资手续,应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是否合法?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从法律性质上看属于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不违反法律关于投资主体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该合作模式即属合法。公司法允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民营企业出资资金与技术,国有企业以厂房设备出资,双方共同成立新公司,股东均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模式合法有效。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中,民营公司拟与国有停产企业联营,民营方出资资金、技术和管理,国有方以现有厂房设备投资,双方约定民营方占70%股份,国有方占30%股份。从文章分析看,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双方实质上是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并非简单的合伙或挂靠。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方以资产出资,必须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否则投资行为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受到质疑。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联营双方在操作中应首先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自出资比例和股东权利;其次,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由主管部门确认;再次,按照新设公司流程办理名称核准、章程制定、工商登记等手续;最后,及时办理厂房设备的产权过户。民营企业尤其要核实国有方的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评估审计程序,避免因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议导致投资失败。同时,双方应在章程中明确公司治理结构和亏损承担机制,确保未来经营有据可依。

国有资产出资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国有资产出资属于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核心规则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对于国有资产而言,评估不仅要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还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或备案。这一程序的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交易公允性,也是出资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提到,国有停产企业以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出资必须经过评估。具体而言,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这说明,国有方不能仅凭单方作价或双方协商价格直接入股,必须完成法定评估和确认程序,否则联营企业后续办理工商登记和产权过户时可能遇到障碍。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民营企业应主动协助国有方启动评估程序,选择具有证券期货或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确保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符合规定。评估完成后,应将评估报告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保留相关批复文件。此外,双方应约定产权过户的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止国有方因审批迟延而影响新公司运营。若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等特殊资产,还需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民营企业应重视程序合规,切勿为赶进度而省略评估步骤,以免合作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联营亏损时国有资产能否承担亏损?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根据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国有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后,这些资产的产权已经转移至新设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再属于国有企业自身的资产。因此,当联营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以包括该厂房设备在内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国有企业股东仅丧失其对应的股权权益,无需再额外以其他国有资产承担连带责任。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回答了担心国有资产不能承担亏损的问题,指出只要双方办妥投资手续,并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这说明,法律上允许以国有资产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来承担亏损,不存在国有资产免责的特殊待遇。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民营企业应重点确保产权转移手续的完整性,包括资产评估、过户登记、工商变更等,避免因产权未过户导致国有资产仍登记在国企名下,从而引发执行争议。同时,联营双方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出资资产的交付时间、质量状态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国有方未及时完成过户,出资并未实际到位,在新公司对外负债时可能被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经营亏损后,国有方作为股东仅以30%出资为限担责,民营方作为大股东需按70%比例承担更多经营风险,建议提前建立财务监管和风控机制,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亏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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