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muziwzs咨询:转让拥有公司30%股份,解除与股东的合作关系,股份应该如何界定,公司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分配吗?谢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资产可以评估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也可以协商确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你的意思是想强制要求持有贵公司30%股份的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可能在法律上有些障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对其股份的支配权,同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的权利,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公司无法强制要求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当然,股东自主决定转让其股份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如果是转让股份的,对于股份转让的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考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来确定每股价格,评估包括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长短期负债、应收款等等公司名下的资产及负债。
如果最终还是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从经营权、决策权等角度曲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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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股份转让其价值应该如何界定?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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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份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股份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交易中的核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转让价格首先应当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基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市场环境等因素自由约定价格,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必须按照某一固定标准定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公司净资产作为确定每股价格的参考基准。评估范围应当全面覆盖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既包括有形资产如房产、设备、存货、货币资金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同时必须考虑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以及长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债务。实践中,未收款作为公司债权属于资产的一部分,在评估净资产时应当计入;有形资产同样需要评估作价。最终每股价值等于评估净资产除以公司总股本,再乘以转让的股份比例。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的选择会影响评估结果,建议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或协商确定评估标准,以避免后续争议。如果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还应考虑该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可能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程序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实务中,为降低定价争议,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预设定价机制或估值调整条款,但不得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公司能否强制股东退出?
公司强制股东退出涉及股东资格剥夺问题,法律对此采取严格限制态度。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权利保护原则,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该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核心权能,股东对其股权具有支配权,非因法定事由或股东自身意愿,公司不得强制其退出。具体而言,除非公司章程中事先存在明确且合法的特殊规定,例如约定股东出现特定违约行为、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时须转让股权,否则公司无权单方面要求某一股东退股。司法实践中,即使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股东会决议也不能以多数决方式强制剥夺少数股东的股权,否则该决议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强制退出的法定情形十分有限,通常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事项下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或者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可能引发的除名诉讼,但除名诉讼条件极为严格,需满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等特定要求。因此,当股东之间合作关系破裂时,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方式促使该股东自愿转让其股份,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若协商不成,可以考虑从公司治理层面调整,例如修改章程限制其表决权、优化董事会席位分配、调整利润分配方式等,从经营权与决策权角度形成合理压力,促使双方达成退出方案,但所有措施均需合法合规,避免侵害股东法定权利。
未收款和有形资产如何按比例转让?
未收款和有形资产是否按比例转让,需要从股权转让与公司财产权属两个层面理解。首先,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股权权益转移给他人,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名下的未收款和有形资产属于公司财产,并非股东个人财产,股东转让股份时并不直接涉及公司资产的逐个交付或过户。转让的实质是股东将基于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权益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继受股东地位后,间接享有对公司资产收益的分配权。因此,未收款和有形资产不必逐项“按比例转让”,而是通过股权比例体现其权益价值。在定价评估时,未收款作为应收债权,属于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公司净资产评估范围;有形资产同样需要评估其公允价值,例如按市场法、收益法或重置成本法确定其价值。公司净资产包括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未收款若存在坏账风险,还应考虑计提坏账准备,评估时须对回收可能性进行合理判断。双方协商股权转让价格时,可以基于评估报告,将未收款和有形资产的价值折算至每股价格中。如果受让方担心未收款无法收回,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例如根据实际回款情况调整转让价款,或要求转让方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提供保证。对于有形资产,也可约定交接清单及价值确认方式。实践中,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列出评估基准日、资产范围、作价依据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式,避免交易后因资产价值争议产生纠纷。若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或未收款权利瑕疵,受让方可根据协议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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