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杨律师:你好! 请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将其投资一部份作为资本金投入,一部份作为债权投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一企业整体改制(吸收外来股东),原股东将该企业作价1000万,但其中只约定500万为投入的资本金,另500万作为对新设公司的债权投入。另请问,如果是以不可分割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还能不能将其价值作如上的分设投入呢? 答: 只要其他股东均同意可以以一部分作为出资,一部分作为债权投入。但如果是不可分割的资产则很难操作,因为资产投入须过户方可,当然也可将此资产过户公司,另外约定将超出出资部分作为债权。 杨春宝律师,(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杨律师:你好!
请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将其投资一部份作为资本金投入,一部份作为债权投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一企业整体改制(吸收外来股东),原股东将该企业作价1000万,但其中只约定500万为投入的资本金,另500万作为对新设公司的债权投入。另请问,如果是以不可分割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还能不能将其价值作如上的分设投入呢?
答:
只要其他股东均同意可以以一部分作为出资,一部分作为债权投入。但如果是不可分割的资产则很难操作,因为资产投入须过户方可,当然也可将此资产过户公司,另外约定将超出出资部分作为债权。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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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8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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