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1 执行董事私藏了公章

文章摘要 文章通过执行董事朱某被股东会免职后私藏公章、股东假称公章被盗刊登遗失声明的事件,解析了股东会更换执行董事的法律权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对抗效力及公章管理规则。指出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允许股东会依程序解任不能胜任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须办理工商登记,未登记前原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为仍由公司承受;公章遗失声明因内容失实并无法律意义。实务要点在于公司应通过合法决议、及时登记和证照返还诉讼解决内部纠纷。

数月前,S市A报的中缝刊登了一份极其普通的公章遗失声明,声称该市中贸公司公章被盗。遗失声明见报后次日,A报社冲进了一位中年男子,一手持中贸公司营业执照,另一手持公司章程和公章,怒气冲冲要求A报更正遗失声明,原因是公章并没有被盗,就在他手中,而他,朱某,按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所载,正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因此A报刊登的遗失声明是有人蓄意捣乱,朱某要求予以纠正。A报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发现确实如此,A报随后刊登了更正声明。第三天,报社冲进十几个人,强烈要求报社再次更正前述声明。报社工作人员细问之下,才弄清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风波缘起董事改选

一年前,S市几个个体户筹划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陆续有几个人加入进来。半年前,这家公司正式成立,朱某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和策划者,理所当然地被推举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基本事务。但就在众人为公司的成立而欢欣鼓舞之时,矛盾也开始扎根生芽。

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众人便发觉,身为执行董事的朱某,身上的毛病都一点点地显露出来了,除了独断专行外,对于公司业务及庞大的资金,也显露出管理经验的不足。同时,由于过度保守,还使公司错失了一些本可以大大利用的机会,并亏损连连。矛盾的逐渐累积,使部分股东产生更换执行董事的念头,于是便联合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人根本动不了他,便作为执行董事主持了这次股东会,并参与执行董事的改选。

然而令朱某意想不到的是,他真的落选了,众股东另选夏某为执行董事。这时,朱某开始表示抗议,声称这个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于该公司章程规定了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三年内不得无故解职”,因此,朱某认为他仍是公司执行董事,临时股东会的这个决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应视作无效,同时拒绝在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

当天,朱某从会计手中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并拒绝交出。众股东情急之下,赶往派出所报案,声称“公章被盗”。派出所问清原委后,也清楚此事的性质与“被盗”截然不同,只能应众股东之请,出具了“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众股东持这一证明,到A报社刊登了遗失声明,并另刻公章。之后,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登记

事情的前因后果总算是水落石出了,但是如何处理却让报社人员倍感棘手。为此,A报向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在了解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后,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为A报工作人员作了细致的分析:

一、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这样一些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事宜。股东会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修改的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在一个有限公司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股东会的决议足以决定公司的命运。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当然,股东会的决议必须是依法召开的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亦即股东会会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召开、表决,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

股东会的决议虽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效力,但它仍需符合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规定。中贸公司章程中有关“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三年内不得无故解职” 的规定显然是根据修订前的《公司法》作出的,《公司法》已经修订,该公司章程也应作相应的修订。即使不作修订,股东会仍应有权解除执行董事的职务。因为根据法律常识,“有故”应理解为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或者不能胜任所任职务,或者有其他情形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本案的朱某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丧失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公司亏损,说明朱某不能胜任执行董事一职,因此,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董事职务。股东会的决议,在内容、程序均合法的情况下,应被予以承认。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作为一个团体法人,其法人资格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来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本案中的执行董事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因此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相应规定,在公司登记时,须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也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为了明确登记的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案中,当股东会决议更换执行董事,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决议作出而未登记时,该决议只在公司内部具有效力,不登记不足以对抗公司外的第三人;并且,该公司必须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擅自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个遗失声明的效力也迎刃而解了。股东会虽然决议解除朱某的职务,但在未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而言,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对于公章的保管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任何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不能擅自持有单位公章。即使该公司规定其公章由执行董事保管,在股东会作出解除朱某职务的决议,而尚未登记之时,对于公司内部来说,朱某的职务已被免除,他也不能持有公章。

尽管如此,众股东刊登的遗失声明也毫无意义。首先,该公司公章并没有被盗,声明失实。公开的声明并不能解决其公司内部的矛盾。其次,这份声明的意义是要向社会公众说明,朱某所持有的公章已经作废,对该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了。然而,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来说,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持有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该公司仍有约束力,该公司不得以已免除朱某职务为由,认为朱某的行为无效。该公司只能在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向朱某追偿。

对于报社而言,应当对所刊登的声明作必要的审查,但这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报社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作实质审查。报社凭派出所出具的“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显然欠妥。而报社根据朱某提供的材料刊登更正声明,并无不当,因为报社无法查明该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朱某已被免除执行董事的职务。众股东与其刊登声明,不如办理变更登记。

在这场“董事免职风波”中,双方做法都不完全符合法律,因此才不能完全产生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股东会而言,依据当时的法律和公司章程,只有在董事不能胜任、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另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须到登记机关登记才能生效。股东们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吃了亏。作为原法定代表人的朱某,经股东会免职后,其私藏公章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本文原载于《公司》2003年第9期,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是否有权更换任期未满的执行董事?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取消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的限制性规定。即使公司章程载有任职期限及不得无故解职的内容,股东会仍可依正当程序作出解职决议。这里的'有故'是指董事存在重大过失、故意损害公司利益、不能胜任职务等情形。股东会决议在内容和程序合法时具有内部最高效力,但程序须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通知、召开与表决规则。n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三年内不得无故解职。朱某在担任执行董事期间独断专行、管理经验不足、过度保守致使公司错失商业机会并亏损,已属不能胜任职务。众股东联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主持了会议,结果被改选为夏某。该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且朱某的失职行为构成免职的正当理由。因此股东会有权通过决议解除朱某的执行董事职务,朱某以章程规定为由拒绝认可决议不能成立。n在实务中,股东会更换执行董事或董事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会议并表决,确保决议文件完备。对于是否构成'无故解除',应当事前收集董事失职、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决议被质疑。同时,公司章程应及时根据法律修订作出调整,删除与新法冲突的条款。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还须依法办理后续登记和交接手续,否则决议效力在外部关系上受限。

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办理工商登记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工商登记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登记的效力在于公示,即对社会公众产生对抗效力。决议作出但未登记时,该变更仅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公司仍须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其追偿。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还面临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以及罚款等行政责任。n本案中,股东会决议解除朱某执行董事职务,但并未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朱某随即从会计处拿走公章并拒绝交出,还以营业执照和章程为依据到报社要求更正遗失声明。由于未办理变更登记,从外部第三人的角度看,朱某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持有公章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公司仍有约束力。而股东会决议在公司内部已免除朱某职务,所以朱某继续持有公章缺乏合法依据。文章明确指出,众股东刊登遗失声明无益,因为公章并未被盗,且未登记前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效果归属于公司。n公司在股东会作出人事变更决议后,应当及时整理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决议文件、修改后的章程或修正案,在法定期限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能仅仅依赖内部决议或公告来对抗外界。对于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移交公章、证照的,公司可以提起证照返还诉讼,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同时,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在签约前应当核查最新登记信息,避免因信赖未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导致交易风险。公司也不得单纯依靠登报声明免除自身责任,合法路径是完成变更登记。

公司公章被原法定代表人私藏,股东能否通过登报遗失声明解决?

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其保管和使用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任何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均不得擅自持有单位公章。遗失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告示,其功能是向不特定公众告知公章丢失并声明作废。但登报声明仅具有形式上的公示效果,不具有免除公司对外责任的法律效力。如果公章并未遗失,而是被原法定代表人控制,则声明内容失实,不能产生法律预期的后果。真正有效的做法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职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依法要求返还公章。n本案中,朱某被股东会免去执行董事职务后,拒绝交还公章。股东们情急之下以公章被盗为由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了《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股东持该证明到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并另刻新章。然而公章实际并未被盗,声明构成虚假信息。报社后来根据朱某提供的材料又刊登了更正声明,引发多轮纠纷。律师分析指出,在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朱某对外仍是法定代表人,其持章行为对外仍有公信力,股东刊登遗失声明毫无意义,并不能解决公司内部矛盾。n公司遇到公章被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侵占的情形,应当避免虚构丢失事实登报声明,以免引发虚假声明责任。可以先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真实情况,但公安机关往往不受理公司内部权属争议。可行的路径包括: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公章;同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从登记层面阻却原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在新公章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重新刻制公章,并以判决书和登记信息对抗第三人。股东不应寄希望于一份声明,而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司法途径维护公司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yer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