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如雪咨询:有一职工因欠银行借款曾被法院判决要求归还,但在单位破产前一直未归还,现单位破产后,银行要求将该职工及其妻子(夫妻双方同在一破产企业,银行认为二人的安置费属于共同财产)的安置费共同抵扣债务。请教,夫妻二人的安置费是否可抵扣所欠银行的欠款?
wsj3691829解答:不可抵扣所欠银行的欠款。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个人认为,可以抵扣银行债务。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有一职工因欠银行借款曾被法院判决要求归还”,因此,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该职工的财产。现在该职工所在的工厂破产,该职工可以获得破产安置费,所以,银行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执行该笔安置费用。银行不可以自行进行抵扣职工的安置费,因为银行没有这样的法定职权。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安置费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需要确认该职工欠银行的钱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不是,则不能用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只能用该职工的安置费以及他妻子的安置费中的男方(即该职工)所占有的部分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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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可以划扣破产职工的安置费,用以偿还银行的债务?”,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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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职工安置费是否属于可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
破产职工安置费在性质上属于职工因企业破产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通常被视为对职工未来生活与再就业的保障。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原则上包括债务人的合法财产,但需遵循“生存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实务中,安置费是否可被执行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安置费尚未发放,法院可向破产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将安置费中属于债务人的部分划扣至法院账户;但若安置费已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且该笔款项系职工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法院通常会在扣除必要生活费(如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执行剩余部分。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安置费是否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从而不得执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款项不得执行,而安置费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存在争议。多数司法实践认为,安置费虽与职工身份相关,但并非完全不可执行,法院应综合考量债务金额、职工家庭状况、安置费总额等因素,在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权的前提下,允许债权人申请执行合理部分。风险提示:债权人应提前调查债务人安置费的具体金额及发放时间,避免因无法执行导致债权落空;债务人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保留必要生活费。
银行能否自行划扣职工的安置费抵债?
银行无权自行划扣职工的安置费抵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扣划他人财产,银行作为债权人,其债权实现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或仲裁裁决。即便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且合同中约定了“银行有权直接划扣债务人账户资金”的条款,该条款的效力也受到严格限制:首先,银行自行划扣属于“自助行为”,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债权人的自助行为合法性,除非有特别授权(如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扣款还贷”条款,但该条款通常仅适用于债务人账户内的存款,且需在合同明确约定并符合公平原则);其次,破产安置费往往由破产管理人统一发放,银行无法直接接触该笔资金,更无权要求破产管理人直接划付。实务操作指引:银行应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并申请法院向破产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决定执行范围。风险提示:若银行自行划扣,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债务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若银行与破产管理人串通扣款,破产管理人可能承担妨害执行的责任。常见争议焦点:银行能否依据“抵押权”或“优先受偿权”直接扣划安置费?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安置费并非抵押物,也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必须通过法院执行程序。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安置费如何分割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法院执行破产职工安置费时的关键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条件。在银行借款纠纷中,若银行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购房、装修、子女教育、医疗等),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借款用于一方的个人消费(如赌博、个人投资且配偶不知情),或银行无法证明用途,则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银行提供借款合同、资金流向、用途证明等证据。对于安置费的分割执行: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各自的安置费。此时,银行可申请法院将两人的安置费合并执行,但需注意:安置费作为一次性补偿,可能被法院视为“未来生活保障”,法院在分割时需保留双方必要的生活费用。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如仅丈夫的债务),则法院仅能执行债务人(丈夫)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即丈夫的份额)可被执行,但需先分割。具体操作:法院可要求破产管理人将安置费按夫妻双方份额分别发放,然后执行债务人份额;若安置费无法分割,法院可整体执行后,将属于配偶的份额返还。常见争议焦点:安置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安置费系对职工失业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另一部分法院认为安置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建议银行在申请执行前,先通过调查确认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债务的判决依据,并向法院明确说明安置费的性质。风险提示:若法院错误执行了配偶的安置费,配偶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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