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扩张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引进投资者的方式增资,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发行股票也许可以认为是一种特别的引进投资者的方式;二是通过并购的方式,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而前一种方式对于战略投资者或者风险投资者而言,则也是一种并购行为,股票发行也常与重组、并购相联系。
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比如委托律师调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等,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财务咨询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所涉及的环境保护事项进行评价,等等。在实践中,这些调查被称之为“尽职调查( due diligence)”。
然而,在并购实践中,一些初涉并购的投资者或者目标公司对于尽职调查却认识不够。有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作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有些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也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于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抵制或者消极不配合的态度,致使并购流产。因此,补上尽职调查这一课,对于成功进行并购至关重要。本文仅从法律角度谈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尽职调查的首要内容,必须调查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涉及须经批准才能成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项目涉及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等等,还须查验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还须查验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须特别小心。此外,还要查验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等。
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往往也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之一。对于目标公司财产的调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情况;拥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通常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必须调查目标公司的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并且应当调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必须调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其中,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
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内容。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应当调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果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存在此类情况,其又不具备执行能力,就会对目标公司产生影响;与此相关联,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无质押;此外,还应当调查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目标公司的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也是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存在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如果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应当予以关注。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3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以上提及的尽职调查内容是绝大多数并购活动中会涉及到的,而对于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背景的目标公司则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尽职调查计划,进行详尽、全面、谨慎的调查。(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9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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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并购尽职调查为何是投资者了解目标公司最重要的环节?
尽职调查是投资者在并购交易中主动识别目标公司法律风险的系统性程序,其本质是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主体资格、财产状况、债权债务、诉讼风险等核心事实进行核实与评估。法律规则上,并购交易遵循风险自担原则,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了解程度直接决定交易定价与交易结构设计,若未进行充分调查,目标公司潜在瑕疵可能转化为投资者的现实损失,因此尽职调查被视作并购风险防控的基础屏障。文章明确指出,企业并购是项复杂的法律工程,并购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了解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实践中有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个人了解与感觉作出最终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也有目标公司管理者不理解尽职调查对促成交易的重要性,采取抵制或不配合态度,致使并购流产。这些案例表明,尽职调查缺失或不畅都会直接导致交易失败或投资受损。在实务操作中,投资者应当委托律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机构、环境评估机构等专业第三方,分别从法律合规、资产价值、经营能力、技术能力、环保事项等维度开展系统性调查。尤其要注意调查范围的完整性,除常规项目外,应针对目标公司所处行业与特殊背景制定专项尽职调查计划,并就调查中发现的高风险事项要求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作出书面承诺,以锁定风险责任。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调查包含哪些具体核查要点?
主体资格核查是并购尽职调查的首要内容,其法律意义在于确认目标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是否具备持续经营的法律能力。相关法律规则要求,目标公司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与设立方式必须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若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涉及须经批准方可经营的业务,还需查验是否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同时,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等环节是否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时更需审慎核查。文章系统列举了主体资格调查的核心事实:查验目标公司设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得到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时资产评估与验资程序是否完备、国有资产处置是否合规、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实务场景中,历史沿革不规范、设立文件缺失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早期公司往往成为并购陷阱,尤其国有企业改制背景的目标公司,若未履行法定评估与批准程序,后续交易可能被认定无效。在实务指引方面,律师应当调取目标公司工商档案、批准证书、验资报告等原始文件,比对设立时法律环境进行合法性判断;同时关注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资质续展情况,核查是否出现吊销、注销或进入清算程序等影响存续的事由;发现主体资格瑕疵时,应评估补正可能性及补正成本,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陈述保证条款与赔偿机制作为风险缓释手段。
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调查应重点关注哪些风险?
重大债权债务调查的法律目的在于判断目标公司现有及潜在的财务负担和偿债风险,防止投资者承接隐藏债务或或有负债。法律规则上,债权债务的合法性有效性与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权利的实现可能性,而对外担保则可能使目标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因此调查必须覆盖应收应付款项、重大合同、对外担保、侵权之债等多个维度。相关规则要求对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关注是否存在虚假债权或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对未履行完毕或已履行但可能产生纠纷的重大合同,需评估其法律效力与履约风险;对对外担保,需核查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追偿可能性;还需查明是否存在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引发的侵权之债。文章特别指出,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内容,也常常是陷阱所在;其中担保风险、应收账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需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在实务操作中,律师应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完整的债权债务清单及合同文本,逐一核对金额、期限、担保安排与诉讼时效节点,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涉诉信息;对于应收款项,应分析债务人信用状况与账龄结构;对于对外担保,应评估主债务履行情况;同时将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作为陈述保证条款,约定目标公司隐瞒债务的赔偿责任。此外,并购交易中应设计交割前提条件,要求目标公司在交割前清理重大或有负债,或通过价格调整机制预留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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