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承载区,虽然在2020年经历了全球疫情的冲击,但已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目标。作为上海金融城的CBD,陆家嘴依托其业界共治平台——陆家嘴金融城理事会,通过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开放,构建法律服务生态圈,加快推进区域金融法律建设,积极创新金融法律服务,进一步优化上海陆家嘴金融区域的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在当前新形势下,国内外经济形势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加剧,金融市场的法律纠纷迅猛增长,金融纠纷进一步呈现出专业性、复杂性、前沿性、跨国性等特征。在此背景下,4月23日,陆家嘴金融城理事会联合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威科集团,召开“陆家嘴金融法律高峰论坛”。本次论坛吸引了近300位嘉宾参会,汇聚了来自金融和法律行业的业界专家、代表和行业之星,共同探讨“新时期金融争议解决的多元化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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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合伙人杨春宝一级律师以“对赌责任的承担与经营权的关系”为主题作分享。杨律师以他实际经办的中国最惨创业者的案例切入,向现场来宾分享了他的几点思考。杨律师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提出对赌责任的基础是经营团队享有经营权,并进一步详细分析了经营权和对赌权的关系,分析投资机构介入目标公司经营的各种情形可能对对赌责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向投资机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经验和建议:(1)务必谨慎避免直接剥夺创始股东经营管理权;(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机构的“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性措施并非介入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仅在关系到投资机构核心利益的事项上设置“一票否决权”;(3)在投资协议中将因创始股东导致公司经营目标无法实现明确约定为触发回购的条件,并及时主张权利,或者对对赌条款作出现变更约定,以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4)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特定情形下,投资机构若需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创始股东的对赌责任予以酌减,以尽量避免因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导致回购请求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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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律师还向部分与会者赠阅其第15本专著《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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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责任与经营权有何法律关联?
根据杨春宝律师在论坛中的分析,对赌责任的核心基础在于经营团队享有经营权。从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看,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创始股东或经营团队就未来不确定的经营业绩达成的估值调整安排,其本质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对赌责任的承担并非无条件,而是以经营方能够自主实施经营管理行为为前提。若经营团队丧失经营权,外部因素干预导致经营目标无法实现,则不应由经营方单方承担对赌不利后果。这一规则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即享有经营决策权的一方须对经营结果负责,而控制权与责任承担应当匹配。n在具体实务场景中,杨律师以其经办的所谓中国最惨创业者案例为切入点,揭示投资机构直接接管公司或实质性介入日常经营后,仍要求创始股东按原对赌条款承担回购义务,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难以支持。文章还指出,投资机构行使一票否决权若超出保护性范畴,演变为对日常经营的持续干预,同样可能动摇对赌责任的基础。此外,投资机构向目标公司派驻董事、财务人员或参与重大合同审批等行为,均可能被视为介入经营权行使。n对投资机构而言,实务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写入:一票否决权等保护性措施不属于介入日常经营管理,并限定其仅适用于影响核心利益的事项。同时,若因创始股东原因导致经营目标落空,应及时书面主张回购权利,避免权利休眠;也可通过对赌条款变更安排,使其符合经营现实。若确需接管经营权,建议事先约定对创始股东的对赌责任予以酌减,以防协议因显失公平而无法获得支持。
投资机构如何避免对赌协议失效?
从法律规则角度看,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等瑕疵。其中,显失公平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关注点。若投资机构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创始股东承担不合理责任,同时又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控制公司,导致创始股东无法实现经营目标,则回购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确保权责对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是维持对赌协议效力的关键。n杨春宝律师结合经办案例提出,投资机构应避免直接剥夺创始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实务中,有的投资机构在触发违约事件后立即接管公章、财务章,解聘高管,甚至全面改组董事会,这种做法极易被认定为对经营权的实质性介入。此外,一票否决权的设置范围过宽,覆盖日常采购、人员招聘等事项,也会被视为介入经营。杨律师建议,一票否决权应仅针对增减资、合并分立、章程修改等核心利益事项,并在协议中明确其非日常经营干预的性质。n在风险防范方面,投资机构应在投资协议中清晰约定:因创始股东过错导致公司经营目标无法实现的,方可触发回购,并明确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及时发出书面通知。若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协商变更对赌条件,避免僵化适用原条款。同时,若因特殊情形投资机构必须实际控制公司,应同步约定对创始股东的对赌责任进行合理酌减,以降低协议被否定的风险,使交易安排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商业理性。
投资机构介入经营会否影响对赌责任?
投资机构介入目标公司经营,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对赌责任,是金融争议解决中的前沿问题。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对赌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义务,但其履行效果与经营控制权的归属密切相连。若投资机构仅以股东身份行使表决权、监督权,并不等于介入经营;但若其行为实际主导或干预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就可能改变原有的责任分配基础。法律上遵循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即因投资机构干预造成的经营不利后果,不应由创始股东承担。n杨律师在论坛中详细分析了投资机构介入经营的各种情形,包括委派董事、参与经营会议、否决预算、介入人事任免等。他指出,这些行为虽不必然导致对赌责任免除,但会显著增加对赌条款被调整或否定支持的司法风险。其经办的案例中,投资机构在业绩对赌期内频繁介入公司运营,最终主张回购时未获支持,正是因为裁判者认为创始股东已丧失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系多重因素所致,不能完全归责于创始股东。n实务指引方面,投资机构若既要保护自身权益,又要避免对赌争议,应做到三点:第一,将保护性权利与日常经营权明确区分,并在协议中载明;第二,在触发回购条件成就后,及时通过书面函件主张权利,避免因沉默或继续参与经营被认定为放弃权利或认可现状;第三,若确实需要接管公司,应事先修订对赌协议,约定接管期间对赌责任暂停计算或酌减处理。通过上述安排,可有效平衡投资安全与合同公平,减少对赌协议在争议中被否定效力的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