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案情
原告荣宝英诉称:被告王阳驾驶轿车与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故经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滨湖大队(简称滨湖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原告要求下述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营养费1620元、残疾赔偿金27658.05元、护理费 60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认可 20743.54元;对于营养费认可1350元,护理费认可3300元,交通费认可400元,鉴定费用不予承担。
被告王阳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当由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予以赔偿;鉴定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余各项费用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其已向原告赔偿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14时45分许,王阳驾驶号牌为苏MT1888的轿车,沿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蠡湖大道大通路口人行横道线时,碰擦行人荣宝英致其受伤。2月11日,滨湖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事故发生当天,荣宝英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30006元,王阳垫付20000元。荣宝英治疗恢复期间,以每月2200元聘请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号牌苏 MT1888轿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2年8月16日24时止。原、被告一致确认荣宝英的医疗费用为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500元。
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2.荣宝英的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赔偿金27658.05元扣减25%为 20743.54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判决:一、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343.54元。二、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4040元。三、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荣宝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6月21日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二、被告永诚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52258.05元。三、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荣宝英4040元。四、驳回原告荣宝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引发系肇事者王阳驾驶机动车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碰擦行人荣宝英所致;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宝英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宝英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荣宝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机动车应当遵守文明行车、礼让行人的一般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行走的荣宝英对将被机动车碰撞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王阳驾驶机动车在路经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我国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 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受害人体质特殊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自身存在过错,而被侵权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依法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律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既非主观意思表示,也非违法行为,不属于可归责的过错范畴。n本案中,荣宝英年事已高,鉴定意见载明其个人体质因素占损伤参与度的25%,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阳负全部责任而荣宝英无责任。法院认为,骨质疏松等体质因素仅是损害后果的客观条件,与事故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能据此减轻王阳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n实务中,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试图以受害人年老、患病或体质特殊为由主张扣减赔偿时,受害人一方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需要重点审查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并明确损伤参与度鉴定结论不能替代法律上的过错判断。同时,受害人应妥善保管医疗记录和鉴定文书,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全额赔偿权利。
损伤参与度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能否作为扣减依据?
损伤参与度是法医学鉴定中用于量化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比例的技术指标,常用于伤残程度评定。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确定,应当以是否有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为根本依据,不能简单将损伤参与度等同于责任比例或赔偿扣减系数。n本案司法鉴定结论评定损伤参与度为75%,个人体质因素占25%,一审法院据此将残疾赔偿金扣减25%,仅支持20743.54元。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做法,指出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本起事故系王阳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线上未安全注意而碰擦行人所致,损害后果由碰撞直接造成,荣宝英体质因素不构成法律上的原因。n在交通事故赔偿实务中,若鉴定报告出现损伤参与度表述,不必然导致赔偿减少。应区分情形处理:若受害人体质或原有疾病对损害结果仅起辅助作用,不影响侵权责任成立;若能够证明损害完全由受害人自身疾病导致且与事故无关,则可能影响赔偿范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或重新鉴定。
交强险赔付能否以受害人体质为由减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定性和社会救助功能,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发生保险事故,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主要限定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极少情形,并未将受害人体质状况列为可以减责或免责的理由。n本案中,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主张按损伤参与度系数0.75赔偿残疾赔偿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明确指出交强险立法未规定确定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扣减,即便是投保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应在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该裁判立场表明,交强险赔偿范围覆盖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损失,不因体质因素缩水。n实务中,保险公司常以鉴定意见中的损伤参与度为由降低赔付金额。受害人理赔时可明确指出,交强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均以过错为归责基础,体质状况不属于过错,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计算标准不能对抗法律规定。若保险公司拒赔或减赔,受害人在诉讼中可援引相关指导案例,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足额赔付全部合理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