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我抵押后在银行贷款30万,有自酬资金20万,共有资金50万作为公司注册资金,那么在“资检”的过程中,发现我的30万为贷款的,那么我的公司是否属于“虚假注册”呢?答:法律只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且不抽逃出资,并不管股东资金系自有资金,还是贷款。因此,即使发现你有部分资金系贷款,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虚假出资。但是有一点需明确,贷款是股东所为,应当亦由股东偿还,不应由公司偿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本文原载于新华网法治频道2003年9月11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9/11/content_107616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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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抵押后在银行贷款30万,有自酬资金20万,共有资金50万作为公司注册资金,那么在“资检”的过程中,发现我的30万为贷款的,那么我的公司是否属于“虚假注册”呢?
答:法律只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且不抽逃出资,并不管股东资金系自有资金,还是贷款。因此,即使发现你有部分资金系贷款,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虚假出资。但是有一点需明确,贷款是股东所为,应当亦由股东偿还,不应由公司偿还。(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本文原载于新华网法治频道2003年9月11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9/11/content_1076165.htm)
最后编辑于:2018-10-13 18:31
最后更新:2018年10月13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能否用银行贷款作为公司注册资金
可以使用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法律不禁止股东以借款出资但贷款须股东自行偿还不可由公司代还。2003年杨春宝律师解答指出公司法仅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不抽逃出资不限制资金来源。验资时发现30万贷款不构成虚假出资但需注意贷款合同为股东个人行为偿还责任不得转嫁公司。
用贷款注册资金会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吗
不会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只要资金实到位且未抽逃即符合法律要求。案例中30万贷款加20万自有资金共50万注册资金经验资实到账即有效。关键在于出资是否实缴到位而非资金来源性质但股东需自行承担贷款本息偿还义务。
注册资金贷款由公司还还是股东还
贷款由股东个人偿还公司不得代为偿还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杨春宝律师明确贷款是股东所为应当由股东偿还不应由公司偿还。若公司替股东还贷实质上等同股东抽逃出资将面临法律风险股东应以自有收入偿还借款本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