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就首例爬虫禁令接受PaRR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杭州铁路法院作出的国内首例涉网络爬虫行为保全裁定,呈现杨春宝律师接受PaRR记者采访的专业解读。杨律师指出,该裁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行为保全措施,虽系首例但存在产品已下架仍裁定停止提供的矛盾,且复议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有程序瑕疵。他同时强调,法院应审慎适用行为保全,平衡双方权益,防止头部企业滥用诉讼权利冲击小微企业。针对通用爬虫问题,杨律师从互联网生态割据角度提出立法与裁判规则层面的思考,为大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实务视角。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收到PaRR记者的采访邮件:

 

我是PaRR驻上海记者。PaRR(Policy and Regulatory Report)是一家关注全球反垄断、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最新动态的新闻资讯机构,总部位于伦敦、纽约和香港,主要读者群体涵盖全球各大律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团队。

 

日前杭州铁路法院下达了国内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首例聚焦爬虫禁令,其中涉及到了网络平台的大数据权益。我们了解到您是国内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及TMT行业的资深律师,希望邀请您进行简短的采访,了解您对此事的专业解读。

以下是采访全文:

记者:您如何评价杭铁的这封裁定书?有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没有创新或相较过去司法裁定进步的地方?

杨律师:从法律角度说,这是一份行为保全裁定。行为保全是我国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借鉴国外的行为禁令制度而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该制度引入后,多地法院已经作出了不少行为保全裁定,特别是在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但是杭州铁路法院的禁止爬虫行为的保全裁定可能还是首例。

由于不了解案件的背景及事实,也无法查看案件的证据,难以具体评价这份裁定书,无法评论在本案中行为保全是否必要。但是我注意到,裁定书确认涉案的相关产品在听证前已经下架,但仍然裁定立即停止提供相关产品,换言之,裁定要求停止提供的是已经下架的产品,确实匪夷所思。此外,本案行为保全裁定与复议裁定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虽然行为保全的复议程序中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问题,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同一合议庭天然有维持自身作出的裁定的倾向,希望自我纠错显然不是好的制度设计。

记者:我们该如何理解及应用这封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尤其是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权益角度,该怎么理解?是否以后涉及爬虫技术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申请法庭禁令?若是的话,会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

杨律师:撇开前述矛盾之处看,一般而言,侵害大数据权益和涉及爬虫技术的案件,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因此,寻求行为保全通常会是权利人的一项选择。但是,法院应当平衡涉讼双方的权益,合理审查行为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权利人滥用权利,特别是防范头部企业滥用诉讼权利,以免行为保全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没有确认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记者:这封裁定书涉及了聚焦网络爬虫(即针对某一特定平台的爬虫程序)。通用网络爬虫(即不针对特定平台、而是以全网络为范围进行信息搜集,如搜索引擎爬虫)是否也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风险?

杨律师:近年来,我一直比较关注互联网垄断和互联网生态割据问题。从传统的Robots协议看,网站或者移动网络平台禁止网络爬虫本无可厚非,关于爬虫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已经发生多起。但是,据我所知,目前主流的搜索引擎是无法搜索到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信息的,而微信公众平台目前已经是最主要的自媒体平台,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用户如果想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就必须在不同的平台上切换搜索。各互联网巨头为保护各自的所谓“数据权益”,均采取了类似的割据策略,使本已局域网化的中国互联网更加割裂,这是逆互联互通的潮流,损害了公众利益。这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但立法总是滞后的,在未立法前,法院应当站在一定的高度,探寻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边界,确立相关的裁判规则。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行为保全裁定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

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临时救济制度,源自国外行为禁令制度,适用于诉讼过程中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或避免判决难以执行而责令一方作出或停止特定行为。其核心规则是申请人需证明存在紧迫损害风险,法院需权衡双方利益,且不应对案件实体争议作出预判。在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行为保全已被频繁使用,但针对网络爬虫行为作出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尚属少见,因此本案具有标志意义。n本案中,杭州铁路法院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针对爬虫行为颁布了首例禁令,但杨春宝律师指出一个明显矛盾:法院确认涉案产品在听证前已下架,却仍裁定立即停止提供该产品,这令人难以理解。同时,行为保全裁定与后续复议裁定由同一合议庭作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复议程序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同一主体自我纠错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天然缺陷。n从实务操作看,权利人若想申请行为保全,应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并积极与法院沟通保全措施的紧迫性。法院则需严格审查必要性,防止申请人利用保全程序在案件未实质审理前获得竞争优势。对于被申请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应关注保全申请是否构成恶意滥用,必要时可申请复议或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同时注意留存产品下架或行为停止的相关证据以反驳对方主张。

爬虫禁令对大数据权益保护有何影响?

大数据权益是互联网平台对其收集、存储和加工的数据所主张的财产性利益。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未经许可抓取平台数据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前提是数据集合具有实质性投入且抓取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行为保全禁令为大数据权益提供了快速救济渠道,有助于防止数据被持续抓取造成损害扩大,但也可能被滥用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n杨春宝律师在采访中强调,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爬虫禁令时,应当平衡涉讼双方权益,合理审查必要性。本案裁定确认相关产品已下架,却仍然责令停止提供,反映出法院在事实认定与保全措施之间的逻辑矛盾。他特别提醒,头部企业可能借助诉讼和保全程序,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打击,因为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时,禁令就可能使被申请人被迫退出市场或丧失合作机会。n对互联网企业而言,若拥有核心数据资产,应建立数据权益保护机制,及时监测异常抓取行为,并储备侵权证据。若面临爬虫禁令压力,应积极核查对方申请是否存在恶意,利用复议程序申辩产品已下架或行为已停止的事实。行业层面,平台应在Robots协议和用户协议中明确爬虫许可边界,避免数据封闭割据损害公众利益,同时推动立法明确大数据权益的归属与限制。

通用爬虫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吗?

通用爬虫是指不针对特定平台、以整个网络为范围收集信息的程序,典型如搜索引擎爬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当行为,通用爬虫是否违法取决于其抓取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一般性、非歧视的抓取公开信息通常不被禁止,但若绕过技术措施、大量抓取他人数据并实质性替代原平台服务,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n杨春宝律师指出,从传统Robots协议看,平台禁止网络爬虫无可厚非,已有多个涉及爬虫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但他更关注互联网生态割据问题,主流的搜索引擎无法检索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导致用户必须切换平台获取内容。各巨头为保护所谓数据权益采取割据策略,使中国互联网更加碎片化,损害了公众利益。在此背景下,通用爬虫反而可能成为打破信息孤岛的有力工具,但法律风险依然存在。n实务中,开发通用爬虫时应当尊重网站的Robots协议,控制抓取频率和规模,避免对目标网站造成访问压力,不得绕过技术保护措施,也不得将抓取的数据用于与原平台直接竞争的用途。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站在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平衡的高度,明确通用爬虫的合理使用边界。企业若计划开展数据采集业务,建议事先进行合规评估,并关注监管动态和司法判例,适时调整爬虫策略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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