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个八面玲珑的人,交际甚广,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国有服装厂的厂长,厂里由于产品单一、款式陈旧,经营艰难工,勉强维持一百多号人的生计。张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称其一亲戚在台湾做服装生意,愿意与王先生的厂合资经营。王先生很高兴,催促张某尽快促成。不久,张某陪同一台湾人与王先生见面,双方同意由张某出面与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服装厂以全部资产投入新公司,人员也转入新公司,张某出资150万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事实上陪同张某的台湾人并不是张某的亲戚,也没有准备出资。张某在这位台湾人的陪同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以三寸不烂之舌即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原服装厂的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张某成为众员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张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贷。张某在新公司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利贷的压力。他先生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公司帐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张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进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张某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并不能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公司很快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不久,张某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事发,司法机关介入。最终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很多经济小区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并在验资后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方式抽逃出资以偿还借款,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张某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但是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册资本不足,应当尽快补足。目前上海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等正对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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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以借款方式出资是否合法?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涵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个层面。行政责任方面,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股东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刑事责任方面,若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相关责任人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实施该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实务操作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款项转出等。司法机关认定时,通常综合审查资金流向、会计凭证、交易真实性等因素。风险提示:即便事后补足出资,也不必然免除已发生的法律责任,且抽逃行为对公司信誉和融资能力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亦可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务必确保出资资金真实用于公司经营,避免任何形式的抽逃行为。
如何区分抽逃出资与合法借贷?
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本身是合法的。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通过向他人借款、银行贷款等合法融资渠道取得出资款,只要资金真实足额缴纳至公司账户,并经验资确认,即完成了出资义务。但关键在于,借款形成的债务属于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当以个人财产偿还借款,绝不能动用公司资金替代偿还。实务操作中,常见的错误做法包括:股东将公司账户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还债,或者虚构采购、服务等交易名义将公司资金转出,再伪造合同、发票、银行对账单等凭证掩盖资金流向。这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无论借款用途如何,均不影响违法性认定。风险提示:股东借款出资后,若公司经营良好,应通过合法分红或薪酬等方式取得个人收入后再偿还借款;若个人确实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展期或债务重组,但不得以公司财产担保或清偿个人债务。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重点调查资金转出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股东能否提供合法凭证,以及资金最终流向。因此,建议股东保留完整的借款协议、还款记录,并确保公司财务账目清晰透明,避免个人债务与公司财产混同。
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如何避免出资风险?
区分抽逃出资与合法借贷的核心在于资金流向的真实目的与公司利益是否受损。合法借贷是公司基于正常经营需要,与股东或个人之间形成的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公司向股东借款用于临时周转,或者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并约定合理利息,资金流动有真实合同支撑,且最终服务于公司利益。而抽逃出资的本质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款以各种隐蔽方式转出,实质剥夺了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侵害公司财产独立性和债权人利益。实务操作中,判断标准包括:第一,资金转出时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如采购合同、服务协议是否真实履行;第二,资金转出后是否形成对公司有利的资产或权益,例如购买设备、支付货款等;第三,资金流向是否最终回到股东个人或关联方账户;第四,是否存在伪造凭证、隐瞒账目等规避监管行为。风险提示: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用途,即使签订借款合同,若未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批,且长期不还,仍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法院审理时,还会考察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等因素。因此,建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约定合理利率,并如实入账,确保每笔资金流动均有合法依据。若公司确需与股东发生借贷,应参照市场公允条件操作,避免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
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如何避免出资风险?
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往往依赖代办机构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容易在验资后立即抽逃资金,形成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隐患。要避免此类风险,公司应当从根源上确保注册资本真实到位且持续留存在公司经营中。实务操作指引包括:第一,股东应使用自有资金或合法借款实缴出资,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出资证明书等完整证据;第二,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应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采购原材料、购置设备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短期内集中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第三,若采用认缴制,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出资期限,避免盲目认缴巨额资本却无法实缴,导致公司资本虚化;第四,定期检查公司财务账目,确保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与实际情况一致,杜绝代办机构安排的垫资验资行为。风险提示:上海等地工商、税务部门会定期对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若发现注册资本不实或存在抽逃迹象,公司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此外,公司一旦涉及诉讼或破产,债权人可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提高法律意识,主动核查公司资本状况,发现出资不足时尽快依法补足,并妥善保管所有出资及经营资金往来的原始凭证,以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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