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整体退出,对职工进行了经济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对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应当进行处理?

文章摘要 国有股整体退出企业产权转让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法律未强制规定方案必须包含劳动关系处理。实务中,常见做法包括单纯经济补偿或要求买受方与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省另有具体规定,企业应结合当地政策完善安置方案。仅经济补偿而不明确劳动关系可能引发后续争议,如职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因此,建议安置方案同时明确劳动关系终止或续签安排,并依法支付补偿金,以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桥网友尧吉咨询:一中外合作企业,中资75%,全部为国有法人股,外资25%,澳资。现该企业准备将整体产权转让。转让方案在职工安置方面只规定了对职工经济补偿,未规定解决他们的劳动关系。已获得国资委的批准。问是否还要在安置方案中规定解决他们的劳动关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法律法规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涉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处理的规定上,规定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就如何安置的具体内容而言,法律不做强制规定,一般来说只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即可。实践中,有的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有的采取要求买受方要跟原企业职工签订至少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方法。另外,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一般由所在的省级人大或政府做出规定,具体可根据该企业所在的省份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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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股退出时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必须处理劳动关系?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经过讨论通过,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方案中必须包含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条款。然而,从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角度,仅给予经济补偿而不明确劳动关系(如终止或续签)可能引发严重争议。例如,若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能主张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要求企业继续承担社保、工资等义务,甚至主张双倍工资。因此,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第一,经济补偿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价,支付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第二,劳动关系终止的具体日期;第三,或者要求买受方承诺与职工签订不低于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一年以上)。此外,各省省级人大或政府可能出台具体规定,要求安置方案必须包含劳动关系处理方案,否则国资委不予批准。企业应查询当地政策文件,确保合规操作。风险提示:若仅补偿未处理劳动关系,职工可能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企业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在安置方案中明确劳动关系处理,并取得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确认。

职工安置方案中经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国有股整体退出中的职工经济补偿标准,通常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补偿可能高于法定标准,由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例如考虑职工身份置换、企业历史贡献等因素。实务中,经济补偿的支付必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挂钩,即支付补偿金的同时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如果仅支付补偿金而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补偿金可能被认定为福利而非解除对价,职工后续仍可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因此,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补偿金支付的前提是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在方案中列明劳动关系终止日。此外,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可能涉及身份置换补偿,需注意区分不同性质。风险提示:若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职工有权拒绝接受,且安置方案可能不被职代会通过。建议企业依法计算并预留资金,同时与职代会充分沟通,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审计确保公平。若职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企业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避免引发群体性争议。

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涉及职工安置的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是法定程序要求。若未履行该程序,将导致产权转让行为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可能被国资委责令改正或不予批准。即使已获得国资委批准,职工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产权转让行为或确认安置方案无效。实务中,法院可能判决企业重新召开职代会讨论,或者认定安置方案对职工不产生约束力,职工有权拒绝接受。此外,未通过职代会讨论的安置方案,在后续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协商,企业需承担不利后果。例如,职工主张经济补偿不足时,法院可能支持职工要求按法定标准补足,企业还需支付额外赔偿金。更严重的是,如果安置方案中涉及劳动关系处理,但未经职代会通过,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双倍赔偿金。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将安置方案(包括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处理等全部内容)提交职代会审议,并保存会议记录、表决结果、职工代表签字等证据。风险提示:若企业以“已获国资委批准”为由主张程序合法,但职代会程序缺失,国资委的批准可能被撤销,企业将面临重新审批的麻烦。建议企业聘请律师全程参与,确保程序合规,并在职代会召开前充分征求职工意见,争取多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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