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文章摘要 该补充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且港澳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促进港澳与内地经贸合作。实务中,港澳投资者需符合CEPA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其他事项仍按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服务提供者能否在内地全资设立印刷企业?

不能,根据补充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的合资企业中,股权比例不超过70%,即必须由内地方持有至少30%股权。

该补充规定适用于哪些地理区域?

适用于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两个试点区域,仅在该区域内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印刷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该规定从何时开始生效?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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