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用户向6块钱说“不”(东方早报)

文章摘要 消费者郝某诉歌华有线收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歌华有线单方将月收视维护费由12元提至18元,以220万用户计年增收约1.4亿元。原告认为涨价未事先沟通亦未举行听证,请求判令调价无效。公司辩称该项目不在听证目录,调价有批文,特困户仍按原价收取,但承认沟通不足。律师指出该诉讼虽标的很小,却可能推动立法规范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垄断行业;业内则担忧判决影响公司增收预期。本文对公用事业定价程序与消费者维权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引人瞩目的消费者状告歌华有线(600037)一事有了新进展:公司昨日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北京海淀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起诉书称原告郝某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该公司。

经营北京地区有线电视网络的歌华有线是6月30日发布涨价公告的,将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由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以歌华有线目前有线电视收费用户220万户计算,每户每月增加6元,一年增加收入1.4亿元左右,由于基本没有边际成本的增加,预计这部分可以直接增加税前利润。

歌华有线的算盘打得精,但消费者并不买账,消费者郝云峰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歌华有线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是单方面行为,既没有事先和用户“打招呼”,更没有举行正式的听证会,因此他要求法院判调高无效,履行原来的12元的收费标准。

对此,歌华有线有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内,而且对于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公司仍然维持原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该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员称,公司并没有超出法律准则而擅自调高费用,从12元增加到18元是有北京市特价局批文的,但他同时承认,是歌华事先没有和用户和媒体做好沟通,但现在公司高管已不想再提这件事。

对此,浩华律师事务所杨春宝律师表示,虽然原告郝某只为6块钱打官司,司法成本较大,但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应该可以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来规范象歌华这样没有列入听证会名单的垄断行业,最终可能直接推动立法。

也有业内人士行为,虽然现在离法院开庭还有一段时间,但如果法院最终支持郝云峰的诉讼请求的话,歌华有线增收的愿意岂不成了泡影,这有可能影响到公司今后的运营,对于那些兼有线电视用户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人们来说,无疑将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本文转载自《东方早报》2003年8月5日B5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歌华有线单方提高收费是否合法?

公用事业价格调整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原则,经营者不得仅凭自身经营需求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若服务合同对调价条件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调价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本案中,歌华有线将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从每户每月12元调整为18元,原告郝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行为,既未事先通知用户,也未举行正式听证会,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调价无效并恢复原收费标准。公司方面则主张调价有北京市物价局批文,且特困户仍维持原价,但承认事先与用户和媒体沟通不足。实务操作中,消费者面对公用事业涨价,首先应核查调价依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并可通过书面异议、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权。企业则应在调价前充分履行公告、解释等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调价决定被撤销或引发群体性纠纷。本案也提醒投资者重视诉讼对上市公司经营预期的影响。

价格听证会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价格听证是政府制定或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听取社会意见的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通常由价格听证目录加以明确。列入目录的调价项目必须组织听证,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调价,仍然需要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消费者意见。歌华有线有关人员表示,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内,因此公司认为不举行听证并不违规,且调价有价格主管部门批文。但原告认为缺乏听证程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律师指出,本案的诉讼价值在于规范类似歌华这样未列入听证会名单的垄断行业,最终可能推动立法完善。对于监管层面,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定期调整听证目录,将涉及面广、关系民生的垄断行业收费纳入听证范围。企业不应以不在目录为由回避程序性义务,仍应主动公示成本信息、调价理由,并设置意见反馈渠道。消费者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建议将相关项目纳入听证目录,从源头促进定价民主化。

消费者起诉调价行为有何法律意义?

消费者与公用事业企业之间形成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具备法定事由。即使企业依据行政批文调整价格,法院仍可对该调价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合理性进行审查,这是司法对行政行为和垄断企业定价权的监督体现。本案原告为每月6元的差价提起诉讼,从经济上看司法成本远超争议金额,但律师认为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应当通过相关制度建设来规范未列入听证会名单的垄断行业,可能直接推动立法。另有业内观点担忧,若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歌华有线预期增收将落空,影响公司运营,使兼有用户和投资者身份的人陷入两难。此类诉讼具有超越个案的社会意义,有助于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约束垄断企业定价行为。消费者在类似纠纷中应保存收费凭证、调价公告、书面答复等证据,依法主张合同权利。上市公司则应评估潜在诉讼对业绩和股价的影响,及时披露风险;投资者需关注案件进展,理性判断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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