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E Equity Investment Case on Disputes of VAM and Shareholder Interest Damages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一起私募股权投资(PE)中的对赌协议(VAM)与股东利益损害赔偿纠纷展开,介绍了投资人一方在争议发生后,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实践。文章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对赌协议在PE投资中的效力认定与履行条件,股东利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证明逻辑,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思路。实务价值在于,PE投资者在面对目标公司业绩不达标或回购条款触发时,如何系统性地收集证据、设计诉讼策略,并综合运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实现权利救济。该案例为股权投资领域中的对赌条款设计及争议解决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

Mr. Chambers Yang and his legal team represented one of the PE investors in this dispute, and protected their client'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the backing of lawsuits.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PE投资者在对赌纠纷中如何通过诉讼有效维权?

PE投资者在对赌纠纷中通过诉讼维权,首先需要明确请求权基础。一般有两种路径:一是基于合同,主张对赌协议中的回购请求权、现金补偿请求权;二是基于侵权,主张股东利益损害赔偿。两种路径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及受偿顺序上存在差异,投资方应结合个案证据和违约行为性质选择最佳方案。诉讼策略上,通常需要综合运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防止目标公司或原股东转移资产。n在本文案例中,代理人代表PE投资者提起诉讼,既涉及对赌争议又涉及损害赔偿,说明单一合同之诉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实操中,投资方在起诉前应全面梳理投资合同、补充协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告、往来函件等证据,重点固定目标公司未达业绩的客观事实,以及回购条件已成就的证据。若主张损害赔偿,还需准备证明不当行为的材料,例如关联交易合同、转账记录、内部审计线索等。n诉讼中的重点风险点包括:对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违反金融监管要求而无效;回购主体为目标公司时可能履行障碍;损害数额难以量化等。因此,投资方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裁决风险,并考虑选择仲裁或诉讼。仲裁往往具备保密性和高效性,诉讼则利于强制执行。无论何种途径,均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及时采取诉前禁令或保全,最终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实现合法债权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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