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证券托管结算公司(DTCC)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SD&C)签署《谅解备忘录》。美国《证券业新闻》(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记者就两国证券结算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的背景以及该谅解备忘录对于这两家机构以及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认为该项谅解备忘录是项前瞻性的安排,有助于国际化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但是,鉴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还不高,中国投资者还不能自由买卖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股票,该谅解备忘录近期对中国证券市场不会产生影响。
相关报道详见:http://www.securitiesindustry.com/article.cfm?articleid=20790&did=4&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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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美证券结算机构签署谅解备忘录有何法律意义?
该谅解备忘录属于证券登记结算基础设施之间的合作安排,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制度衔接与规则互认层面。从国际实践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托管结算机构通过签署备忘录,可以为跨境证券交易提供更加高效的清算、托管和结算通道,降低跨境结算风险与成本。杨春宝律师认为,这一安排是前瞻性的,有助于推动形成国际化的统一证券市场。具体而言,备忘录可能涵盖信息交换、技术合作、标准对接、风险防控等条款,为未来两国证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然而,备忘录本身通常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拘束力,更多是表达合作意向和框架性约定,实际效果取决于后续具体操作细则和两国监管政策的配合。对于中国而言,签署备忘录是参与全球金融基础设施治理的积极举措,但距离境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境外市场交易仍存在较长的法律与制度路径。
该备忘录短期内为何不会影响中国证券市场?
杨春宝律师指出,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目前仍然有限,境内投资者不能自由买卖在境外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是该备忘录短期内不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核心原因。从法律实务角度看,一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外汇管理规则、跨境证券交易法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司法管辖与争议解决机制等。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境内主体参与境外资本市场仍受到较严格的审批与额度限制,因此即使两国结算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也不意味着投资者可以立即跨境交易。此外,备忘录更多属于技术性与操作层面的协作,不改变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和外汇管理政策。短期内,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效果,主要体现为双方加强沟通与经验共享,为未来可能的制度开放预留空间。投资者应理性看待此类国际合作协议,避免过度解读其短期影响力。
跨境证券结算合作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跨境证券结算合作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风险,值得参与各方高度关注。首先,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风险最为关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法、合同法、破产法规则存在差异,一旦发生结算违约或争议,确定适用法律及管辖法院可能耗费大量成本。其次,跨境资金流动与外汇管制风险,尤其是中国尚未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审批和跨境支付限制可能影响结算效率。再次,数据合规与信息安全风险,证券结算涉及大量投资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跨境传输需符合本地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违反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此外,结算链条延长导致的操作风险、托管人信用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传染等也不容忽视。实务指引方面,参与跨境结算的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规审查机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地点),设定清晰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分配条款,并持续跟踪两国监管政策变化。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在跨境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应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警惕非正规跨境交易平台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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