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商务部通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结算办法”),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人民币结算作出了相应规范。上述两个规定的颁布,是继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又一里程碑式的突破。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目前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必须是来源合法的境外人民币
商务部通知允许所有外国投资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适用)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的来源合法性是外国投资者在向商务部门提交审批时必须予以证明的内容。境外人民币的合法来源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
(二)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三)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应当指出的是,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并不适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管理规定
虽然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免除了使用外汇投资所需的结汇手续,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本质上仍然属于外商投资,因此,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仍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汇入境内的人民币资金,除了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等活动外,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或用于委托贷款。
三、审批机构及权限
商务部通知明确规定了人民币跨境直投的审批流程,为简化流程,一般情况下,跨境人民币直投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应当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不难理解,作为一个实验性的规范,商务部在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还是较为谨慎的,目前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投由中央部门审批的数额标准仍低于跨境外汇投资的数额标准。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因此,如果使用境外人民币在境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也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批准。
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接受跨境人民币直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进行登记注册,并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综上所述,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两个规定从总体上为外国投资者利用人民币跨境投资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境外人民币直投避免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的繁琐程序,也减少了因汇兑损益产生的不利税负影响,同时为外国投资者持有的人民币提供了更有效利用的途径。我们相信今后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额会快速增长,这是人民币迈向国际化走出的重要一步。
(作者联系方式:chambers@hllawyers.com,rickylv@h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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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境外人民币可用于跨境直接投资?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用于跨境直接投资的人民币必须来源合法。合法来源主要包括三类:第一,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即境外主体在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并合法获得的资金;第二,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分配的利润、转股所得、减资款、清算所得或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且这些资金已实际汇出境外;第三,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募集的资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产生但尚未汇出境外的利润或相关所得直接用于境内再投资,则不属于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范畴,不适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则,而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实务操作中,投资者在向商务部门提交审批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境外人民币来源合法性的文件,例如贸易结算凭证、利润汇出证明、债券发行文件等。若资金来源证明不足或存在瑕疵,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规,导致投资审批受阻或后续资金使用受限。因此,建议投资者提前梳理资金来源链条,保留完整的合规凭证,并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评估来源合法性,尤其在涉及多层架构或复杂资金路径时更需审慎。
跨境人民币直投还需遵守哪些外商投资规定?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虽然使用人民币计价并免除了外汇结汇手续,但其法律性质仍属于外商投资,因此必须全面遵守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的各项实体与程序要求。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即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允许类或限制类规定,禁止类项目不得投资,限制类项目需满足相应股比或经营条件。二是履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程序,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实施投资,且涉及国家安全或关键领域,则须依法申报安全审查。三是接受反垄断审查,若投资交易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须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集中。此外,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再投资行为同样受上述规则约束。在资金使用层面,汇入境内的人民币资本金除用于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等活动外,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也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这一限制旨在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套利行为。实务中,企业应在章程约定、资金使用及账务处理上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资金,避免违规挪用于限制领域。同时,考虑到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在不同历史时期有动态调整,建议投资者在具体操作时以最新有效的法律规范为准,并咨询专业机构确认合规边界。
跨境人民币直投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总体上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但特定情形须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由其转报商务部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上报商务部审核的情形包括:第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到3亿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这一金额标准体现了大额投资的中央监管审慎性;第二,涉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这些行业具有较高金融属性或市场敏感性,需从更高层面把控风险;第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此类主体往往承载复杂的投资架构和多元资金运作,中央审核有利于统一政策执行尺度;第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这些行业产能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需要商务部结合国家整体政策进行审查。值得注意的是,跨境人民币直投的中央审批数额标准低于跨境外汇投资的相应标准,表明主管部门在试点阶段对人民币直投保持更谨慎的监管态度。此外,有一个重要例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因此,外国投资者若使用境外人民币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可以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无需经过商务部门批准。这一例外为某些类型的投资提供了便利通道。实务中,投资者应当根据拟投资金额、行业属性及企业组织形式准确判断适用的审批层级和程序。对于需要上报商务部审核的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初审时会重点核查资金来源合法性、产业政策合规性及股权架构真实性,企业应提前准备充分材料,并预留充足审批时间,避免因程序不当导致交易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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