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否主张取消该股东的资格呢?(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取消其股东资格展开,针对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归属争议,指出该问题本质属于隐名股东显名化范畴。律师解答强调,在法人股东代自然人出资、部分名义股东承认代持关系而另一名义股东否认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合意及实际出资事实,如书面协议、出资凭证、股东会决议等。文章明确了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证据补正与显名化条件的成就,对解决公司内部股权争议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

我单位由一个法人股东和三个自然人股东组建而成,其中三个自然人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金。在注册验资时该三个自然人的出资部分由该法人股东出资,以三个自然人名义打入验资户,当时法人股东也没有向该三个自然人索要任何凭证。现在另外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且愿意将该股份转回给实际出资人,但另一个名义股东却不承认自己是名义股东,认为自己是实际股东。并且,也不履行股东的相应职责。

请问,向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拿回该名义股东的股份呢?可以以其没有实际出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其股东资格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的情况涉及到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上海高院曾针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了一个解释,使符合一定条件的隐名股东通过提起确权诉讼的方式来恢复股东身份,当然,这里牵涉到诉讼中举证的问题,所谓“两个股东已经承认是名义股东”是否有书面依据,如另一股东对此不认可如何进行证据补正等,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但需有证据支持使之形式上具备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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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名义股东否认代持关系时,实际出资人如何收集证据维权?

当名义股东否认代持关系时,实际出资人维权的关键在于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应从基础文件入手,查找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代持协议、投资合作协议或往来邮件,即便没有正式标题,凡能体现代持意愿的文字材料均可作为初步证据。其次,要调取出资环节的银行流水,重点证明注资行为发生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账户,但资金来源实际由实际出资人划转,比如法人股东代缴时,应保留法人账户向验资户转账的凭证,并附记账凭证载明代垫事项。第三,整理公司成立后名义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未领取分红、表决权由实际出资人行使的会议记录,这些事实可以反面佐证名义股东不享有实质股东权利。第四,若其他股东或高管知悉代持情节,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单一证人证明力较弱,需与其他书证相互印证。第五,针对仅有一个名义股东拒不配合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设立时验资机构留存的材料,或者委托鉴定机构对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相关文件并非名义股东本人签署。第六,在诉讼策略上,应同时主张确认股东资格和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不是单独诉请取消资格,避免被法院以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混同为由驳回。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质押或转让。需要提醒的是,证据补正应在诉讼前完成,若证据存在瑕疵,可先通过律师函等方式固定对方承认代持的意思表示,再进行诉讼。总之,以证据链证明代持合意与实际出资,是突破名义股东否认情形的唯一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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