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尧吉咨询:我公司和自然人甲商量投资一个有限公司,甲提出以其独资的公司乙的全部资产折价50万元入股,占新公司股份的48%。问他的这种提法是否可行?投资协议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操作上会面临许多问题,所谓以甲的独资公司乙的全部资产作价入股,首先乙的全部资产主要应是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标等,其他诸如渠道、人员等无法作为投资入股,且作为出资的资产工商局要求经法定评估部门的依法评估,而非双方协商确定作价50万,另外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不少于30%,需要结合你们自身的出资情况引起注意。
最主要的,乙公司如果是甲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甲如此处分乙公司的资产有抽逃公司资产的嫌疑,至少在你们签订合作协议时由乙公司作为合作的另一方来签订合同,或者由甲用乙公司的股权来出资。
双方合资成立新公司不仅是一个资金调配的问题,新公司法出台后更需要通过章程来明确约定各方包括决策权分配、分红权、知情权、退出、加入新股东、违约责任等等来更好的保护各方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非常赞同马律师的意见。提醒提问者注意的是:在06年1月1日之前,我国是不允许成立只有一个股东的个人独资公司的,因此,就提问中提到的“甲提出以其独资的公司乙的全部资产折价50万元入股”,首先需要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审查甲所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
在弄清楚上述问题之后,再讨论其他问题。简单的说一句,资产作价入股是可以的,以股权作为出资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但股权出资目前在很多地区都无法得到实际实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个人如何以其独资企业的资产入股成立新公司?”,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能否直接作价入股新公司?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实务,个人以独资企业资产作价入股新公司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首先,可用于出资的资产通常限于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而企业的渠道资源、客户关系、人员团队等无形资源不能直接作为出资标的。其次,出资资产必须经过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不能仅凭双方协商确定金额,评估结果需经全体股东一致确认,并作为确定股权比例的依据。实务操作中,投资人应将资产权属清晰无争议作为前提,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确保新公司实际控制该资产。同时,需注意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要求,若资产作价过高可能导致货币出资不足,工商登记环节不予核准。建议投资人在签署投资协议前,先行完成资产评估和尽职调查,明确出资资产清单及价值,避免后续争议。若该独资企业本身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处分公司资产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独立人格,需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间接实现控制,或由公司作为出资主体参与新公司设立,以规避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公司资产出资有何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直接将其控制的公司资产作价入股新公司,实质上是将公司财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股东个人再出资,这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触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股东希望将其独资公司的资产投入新公司,合规路径有两种:其一,由独资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以公司名义将资产作价入股新公司,公司依法获得新公司股权,股东个人不直接介入;其二,股东先转让其持有的独资公司股权,再以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权本身出资,但股权出资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此外,若独资公司已实际经营并积累债务,资产剥离式出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法院可依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出资行为。因此,建议股东在操作前委托律师进行专项合规审查,评估公司财务状况和债务清偿能力,必要时先行清偿债务或取得债权人同意,并保留完整的评估、协议及支付凭证,以证明交易公允。同时,新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股东出资方式、资产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出资瑕疵引发公司设立无效或股东除名纠纷。
以股权出资入股新公司需满足哪些条件?
股权出资作为非货币出资方式之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允许的,但实务操作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地区的工商登记系统尚不支持直接办理股权出资变更。具体而言,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未设定质押或冻结等权利负担,且出资的股权应当经过合法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出资后,股权应实际转移至新公司名下,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和登记公示。若拟出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须征得该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可能因侵犯优先购买权导致出资行为被撤销。若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需符合证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此外,股权出资同样需要满足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要求,不能全部以股权出资。操作流程上,出资人应先行召开被投资公司股东会,形成增资或设立决议,委托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出资协议,然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务中,多数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先以货币出资成立新公司,再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股权注入,以规避系统障碍。投资人需注意,若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存在隐性债务,评估价值可能虚高,后续或需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股权价值调整机制及陈述保证条款,由出股方对股权真实性、无瑕疵作出承诺,并明确违约责任。整体而言,股权出资可行但需提前咨询当地登记机关,制定周密的操作方案以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