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某地地方政府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融资提供相关担保事宜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向记者介绍了各地地方政府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一般模式,即由政府成立项目公司或者开发公司,并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其余建设资金则由项目公司向银行(一般是银团)贷款。贷款必然涉及融资担保,杨律师介绍了各种可行的担保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其他各种可行的合同权益质押等。对于这些担保方式中,有些权利的来源直接与政府相关,是否违反政府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定,杨律师认为,只要经过全面、仔细的设计、论证,完全可以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当然,相关的程序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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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地方政府基建项目融资通常采用何种模式?
地方政府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融资时,通常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模式。具体操作上,由地方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或开发公司,并投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作为项目启动的基础。剩余的建设资金则由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商业银行或银团申请贷款。这种模式的核心在于将政府信用与项目本身的风险进行隔离,使项目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还款责任。实务中,这种模式既能满足地方政府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又能在形式上符合政府不得直接举债或提供担保的合规要求。然而,项目公司的资质和还款能力往往依赖于政府未来的财政补贴或项目自身收益,因此在尽职调查阶段,银行及金融机构需重点审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预测、政府资本金到位情况以及相关授权文件的合法性,以防范项目烂尾或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基建项目融资中可采用哪些具体担保方式?
在政府基建项目融资中,为保障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首先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即以项目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其次是在建工程抵押,随着工程推进,将已完工部分的价值纳入抵押范围;此外,还包括土地收益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权利质押方式。特许经营权质押通常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收费权,而应收账款质押则可能基于项目公司未来可预期的稳定收入。除上述常见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合法的合同权益质押作为补充担保。实务操作中,选择何种担保方式需根据项目资产构成、现金流特征及法律属性进行综合评估。对于权利质押,必须确保基础权利真实合法有效,且质押登记手续需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否则质押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担保悬空的风险。
担保权利来源与政府相关时如何确保合法性?
当担保权利的来源直接与地方政府相关时,容易引发是否违反政府不得提供担保规定的争议。为确保担保安排的合法性,必须进行全面、仔细的法律设计与论证。核心原则是将政府直接担保转化为项目公司自身的商业担保行为。例如,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合法出让或划拨给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设定抵押;政府将特许经营权依法授予项目公司后,项目公司也有权进行质押。实务中,关键在于审查政府向项目公司转让相关权利或授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及是否取得了上级政府的批复。金融机构在接受此类担保时,应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完整的授权文件、权属证明及政府相关决议,确保担保物或质押权利不存在瑕疵。同时,应避免政府出具任何形式的兜底承诺函或安慰函,以防被认定为违规担保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从而引发重大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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