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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哭穷”“失联”,投资者咋办?代位权“奥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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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推出PE宝典:私募基金法规及监管文件汇编(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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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2020年私募基金行业有哪些典型司法判例?投资者如何维权?
2020年法律桥团队发布的“私募基金行业2019年度18个典型司法判例”一文,系统梳理了私募基金领域的重大司法判例,涵盖管理人失联、虚假宣传、违规承诺收益、基金合同效力、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等核心问题。这些判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裁判趋势,例如法院在认定管理人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时,倾向于支持投资者索赔;对于“哭穷”“失联”的管理人,投资者可通过代位权诉讼向底层债务人追偿。文章特别指出,投资者维权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4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主张管理人违反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管理义务。此外,投资者应关注案例中法院对“对赌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即目标公司为股东对赌提供担保的效力需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无效。建议投资者在维权时,首先收集基金合同、推介材料、付款凭证等证据,其次委托律师分析管理人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虚假披露等违规行为,最后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赔偿。需注意,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合同法》第73条的条件,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些判例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但具体案件应结合合同条款和事实判断。
民法典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主要影响?
民法典在合同编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专章,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首先,第937条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但适用合同编通则,企业需按照约定提供保洁、安保等服务,否则业主可依据第577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第278条调整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涉及维修资金使用、改建重建等需双三分之二参与且双四分之三同意,这要求企业更加注重业主大会决议的规范性。第三,第944条强化了业主的物业费缴纳义务,禁止以未接受服务(如未入住)为由拒交,但企业需证明已履行服务。第四,第942条明确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遇高空抛物、外墙脱落等事件,需及时采取警示措施,否则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第五,第1254条细化了高空抛物责任,要求企业协助查清责任人,否则可能承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过错责任。此外,民法典第286条赋予业委会对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等行为的诉讼权利,企业应配合业委会执行。法律桥文章强调,企业需修订原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标准、费用调整机制;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检查公共设施,保存证据记录。对于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的分配,需依据第282条定期向业主公布,避免争议。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业主与企业权益,企业应尽快完成合规升级。
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陷阱是什么?如何防范?
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陷阱指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时,投资方通过条款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决策,导致目标公司管理层丧失自主权,进而引发业绩下滑、控制权争夺等风险。法律桥文章“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指出,常见陷阱包括:要求投资方派驻董事拥有否决权、限制管理层薪酬及股权激励、规定重大资产处置需投资方同意、设定严苛的业绩指标并赋予投资方一票否决权。例如,中国法院首例BVI公司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案中,投资方董事利用表决权优势低价转让公司核心资产,导致股东利益受损。防范措施可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设计对赌条款时,明确区分财务性对赌(如业绩补偿、股权回购)与经营性对赌(如管理权、决策权),避免将经营权与业绩直接挂钩;二是设定合理的业绩目标,避免过度激励导致短视行为,可参考《公司法》第147条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要求投资方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是引入“对赌缓冲期”机制,如业绩未达标时先调低目标而非立即触发惩罚;四是约定经营权回归条款,即当业绩达标后,投资方应逐步退出管理层;五是在合同中明确投资方行使否决权或监督权的边界,避免滥用。法律桥团队建议,企业应优先选择与自身经营理念契合的投资方,并聘请专业律师审查对赌协议中的经营权条款,必要时通过股东协议限制投资方董事的特别权力。此外,可参照《九民纪要》第11条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确保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企业应保留对赌失败后的退出路径,如股权回购或转让,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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