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ju9613咨询: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基本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总经理由另外一位股东担任。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现发现总经理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由供应商开出该发票)且数额较大。请问若被查出,我负有刑事责任吗?若有,占多大比例?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你只要没有参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应值得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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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未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故意犯罪,实行行为人负责制,即只有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才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若未参与虚开行为,且对虚开事实不知情、未纵容,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往往被推定为对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知情或应当知情。如果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且未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导致虚开行为发生,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若法定代表人在得知虚开行为后未及时制止、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也可能被认定为“纵容”或“默许”,从而构成共犯。因此,未直接参与不等于绝对免责,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自身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建议法定代表人定期审查公司财务和发票管理流程,留存合规管理记录,以降低刑事风险。
单位虚开发票时,哪些人员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并非仅看职务头衔,而是审查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作用。若法定代表人虽不参与日常管理,但明知或应知公司存在虚开行为,却未采取措施制止,或通过授权方式放任总经理实施虚开,则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主管人员还包括直接负责具体犯罪活动的部门负责人,例如财务总监或业务经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内部有明确分工,且法定代表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督职责,则可能不被认定。但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公司治理结构、授权范围、决策参与程度等因素。因此,法定代表人应避免笼统授权,需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否则极易被认定为主管人员,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因公司虚开发票而承担的刑事风险?
防范刑事风险需从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两方面入手。首先,法定代表人应确保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内部监督机制,例如设置独立的合规岗位,定期审计发票真实性。其次,授权他人管理公司时,授权书应明确权限边界,避免“全权负责”等模糊表述,同时要求受托人定期汇报重大经营事项,特别是涉及税务、发票的行为。第三,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参与公司经营会议,了解业务模式,对异常交易保持警惕,并留存知情但反对的书面记录。第四,一旦发现公司存在虚开嫌疑,应立即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聘请律师介入,切勿默许或拖延。此外,法定代表人还应注重个人法律知识学习,明确自身法律义务。若已卷入调查,应主动配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不知情且已尽监管职责。上述措施虽不能完全免除风险,但能显著降低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可能性,是重要的抗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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