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QFII制度针对境外投资者进入大陆的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那境外的券商要进入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是否也在此制度限制之内?目前好像还没有境外的券商能够在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那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呢比如和国内的券商合作、合资?
答:
境外券商进入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不在QFII制度之内,他们可以通过与境内券商合资的方式参与在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但目前出资比例不得超过33%。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境外券商如何进入大陆进行证券经纪业务?(2002)”,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QFII制度是否允许境外券商在大陆开展经纪业务?
QFII制度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其核心规范对象是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解决的是境外资金如何买卖中国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问题。该制度赋予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一定额度投资境内市场,但境外券商本身并不因QFII制度而自动获得在大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资格。证券经纪业务属于证券经营机构的特许业务,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因此,境外券商在大陆开展经纪业务并不在QFII制度框架之内,必须另行满足《证券法》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务中,境外券商不能以QFII托管人身份变相从事经纪业务,否则将构成无证经营。早期监管口径下,境外券商要进入大陆市场,最可行的路径是寻找境内券商作为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通过合资公司申请证券经纪业务牌照。需要注意的是,QFII制度与券商业务准入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监管体系,不能混为一谈,境外券商应针对经纪业务单独进行合规评估和牌照申请。
境外券商通过合资方式进入大陆有何限制?
在2002年的监管环境下,境外券商与境内券商合资设立证券公司是进入大陆市场的主要途径,但存在明确的股权比例限制,即境外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合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3%。这意味着境外券商无法在合资公司中取得控股地位,经营管理主导权仍归属于境内股东。这一比例限制体现了当时对外资进入证券行业的审慎监管态度,旨在保护境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境内券商的发展空间。实务操作中,境外券商选择合资伙伴时需重点关注境内券商的业务资质、网点布局、客户资源和管理风格,因为合资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业务拓展高度依赖境内股东的本地资源。同时,合资协议中应明确股东权利分配、董事会构成、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技术输出和品牌使用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控制权不足导致经营战略分歧。此外,境外券商还需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股东资质的要求,如持续经营年限、资产规模、守法记录等。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合资审批流程复杂,涉及商务部、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周期较长,境外券商应预留充足时间并聘请熟悉中国证券监管规则的专业律师协助完成申报文件。若持股比例超过33%,在2002年几乎不可能获得批准,境外券商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境外券商进入大陆市场应关注哪些实务风险?
境外券商通过合资方式进入大陆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变动风险、合作方磨合风险、业务范围限制风险和合规风险。首先,政策风险方面,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政策处于动态调整之中,外资持股比例、业务范围等监管规则可能随时变化,境外券商需密切关注监管动态,避免因政策收紧导致合资计划受阻或已设立公司被迫调整。其次,合作方选择风险尤为关键,由于境外券商在合资公司中通常不控股,经营决策权有限,若境内合作方治理不规范或存在隐性负债,境外券商可能被动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必须在合资前对境内券商的财务状况、诉讼仲裁、股东背景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第三,业务范围限制风险,早期合资证券公司只能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且不得承销A股或从事自营,境外券商不能简单复制其在全球市场的全能型业务模式,必须调整预期和产品线。第四,合规风险,大陆证券监管体系与境外成熟市场存在显著差异,反洗钱、客户适当性、信息隔离墙、投资者保护等要求日益严格,境外券商需投入资源建立本地化合规团队,确保业务运营符合中国监管标准。此外,文化冲突和管理理念差异也可能导致中外方决策效率低下,建议境外券商在合资协议中设置争议解决机制,并考虑分阶段增资扩股的可能。总体而言,境外券商应制定中长期战略,而非追求短期盈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